劳务派遣风险防范措施?劳务派遣公司就派遣员工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劳务派遣风险防范措施?劳务派遣公司就派遣员工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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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这年头做土建劳务有多大风险?

太大 你要担心几点 一个是工人工资问题 二 安全问题 如果你经济基础差的话 最好别做 不然一下就破产了

你只要编制一个劳务在你手里面接到的工程内容,比如模板、抹灰、贴砖等的清单,让劳务报单价就行了。

Q2:劳务派遣公司就派遣员工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协议签订有闪失,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

如果用工单位不理想的话,会经常陪着一起打官司

不管是工资还是工资证明,都应当由派遣公司向劳动者发放或开具,因为劳动者和派遣公司有人事关系,而不是和用工单位。当然,工资一般都是由用工单位负担,只是支付给派遣公司,并不直接支付给派遣工个人。派遣公司扣除管理费,并为派遣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后再发放到派遣共手里

不是很清楚你问的究竟是劳务派遣公司的风险,亦是派遣员工的风险;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那么公司的风险主要在于招聘员工时如何签订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如何确定风险的承担;如果是派遣员工,那么最大的风险无疑是待遇和福利上不如正式员工以及容易有劳动关系而无工做而只能领取最低的工资

Q3:大量的劳务派遣情形存在哪些问题

1.派遣公司主体合法性; 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用工单位要切实审查劳务派遣公司主体资格,随时把握公司动向;劳务派遣公司要不断掌握与提高服务水平、社会声誉、发展状况等息息相关的信息,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者资质欠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提供相应担保,签订担保协议,避免劳务派遣公司主体不合法带来的风险。 2.派遣合同(协议)规范性; 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合同应对派遣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人员管理、用工关系、社保与法定福利、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工作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等方面进行约定。建议聘请法律顾问根据海事用工情况进行条款设计与审核。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工侵害海事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应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明确,派遣员工违反海事的规章制度造成海事损失的,视为派遣服务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服务机构对海事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视情节追究派遣人员的责任。以强化了派遣服务机构的雇主责任,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我们的经济损失 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必须交一份至海事存档备查,在使用派遣人员前,必须先确认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形成。 3.规范用工管理,完善管理规章 注意防范劳务派遣单位与海事规章制度不一致,使劳动者无从试用的法律风险。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海事的规章制度为准。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含应正常支付的工资),监督劳务派遣是公司是否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按照约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或者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提供劳动场所或安全保护措施时留有书面手续。 尽快梳理和调整劳务派遣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因此,需要对目前采取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梳理,避免采取劳务派遣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后引发。建议在长期性、稳定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如指挥中心值班员岗位,应逐步录用正式职工取代劳务派遣用工。 4.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人性化管理 正确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能够进一步改善劳务派遣效果并降低风险,对被派遣人员实施人性管理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具体地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鼓励被派遣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是为被派遣人员提供与海事正式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发展平台;三是被派遣人员与海事正式职工一并纳入考核;四是不滥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灵活退返机制;五是安排正式职工体检、节日福利、例行慰问等工作时将被派遣人员一并考虑在内。

Q4: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各位工友有何看法?

虽然各个公司都说劳务派遣和公司自有员工待遇一样,但是实际还是有很大差入的

首先,劳务派遣工在公司的发展前景肯定是没有自由员工好,毕竟公司只是和派遣公司签订的用人合同,和本人并没有签订用人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可能随时被公司解除用人关系。除非后期你做的好,可以从劳务派遣转变为自有员工,但是这样的机会每年能有几个,就算有也是给有关系的人。

其次,福利待遇的差异,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很多情况下都是劳务公司发放,包括社保,这个社保就很有讲究了,劳务公司一般会按照最低标准给你缴纳,而住房公积金这个,劳务派遣更是没有,基本上没有见过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工缴纳公积金的。在工资标准上差异也很大,我们之前工地上,有一个劳务派遣的施工员和自有施工员,干着同样的活,每个月的工资却有几百块的差异,奖金更是差了千百块钱,时间长了劳务派遣工心里自然会有想法。

最后,有个小忠告,当你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签订的合同是派遣合同还是自有合同,这个很关键。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Q5:如何防范建筑企业的用工风险

建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由于工程项目特征、工作区域的不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从而在劳动用工方面表现出流动、分散、短期、阶段、交叉流水作业、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管理上的难度。

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且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实施的今天,单纯靠事后救济的方式来化解用工风险的方式,越来越不现实。用人单位应当树立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风险管理模式来化解用工风险。事前防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详尽的劳动合同,建立招聘、入职、离职、考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作为用人单位不但应当重视规章制度的实体内容具有可执行性,同时应当重视制定程序,保证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必须经过劳资双方平等协商,才能表决通过,且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一定范围、程度的公示,才能在发生争议时作为适用依据。事中控制,要求用人单位重视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规定加以执行,认真审查应聘人员的简历及资格,确保不招用不合格员工,问题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审查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及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续期前,及时向员工送达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要求员工根据意向书的规定及时作出回复,避免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或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为代价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事后救济,的方式各用人单位均普遍采用着,在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往往是“杀敌一万,损兵三千”,不但造成额外成本的增加,且对企业自身形象、长期发展均有害无利。并且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往往具有示范性,会带来连锁反映,产生一些难以估量的损失。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限制用人单位诉讼权利,导致用人单位在争议过程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难以通过事后救济的模式维护自身利益。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风险管理模式要求用人单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地经办劳动事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与控制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