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调研报告(事业单位招的劳务派遣工待遇那么低,为什么还有人挤破脑袋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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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关系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谢谢邀请,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我可以给大家普及一下。喜欢我的朋友可以关注我哦。
先来说一下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的好处
采取劳务派遣 有两大的好处,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用工编制的限制,二是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等于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它们支付的费用当中,包括这笔开支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
以上和大家讲明白了劳务派遣,下面说说实际情况。
1.突破编制限额
劳务派遣通常采用的政府购买服务。顾名思义,购买服务,那是要花钱的,花多少钱不清楚,反正肯定不是免费的。我就想问一问,公务员事业编本身人员数目就已经很庞大,不精简已经很不错了,为什么还要突破编制限额花钱找人来干活呢?这是不是说,本来应该你编制内人员干的话,又花钱请人来干了,那你是干什么的呢?
再者说,通过购买服务劳务派遣招聘进来的人,颇有临时工的意味,能不能把政府部门的活儿和服务保质保量的干好?这也是个问题。一出事,总是有临时工或者非编制内正式员工干的,这不是请来背锅的吧。
2.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
举个例子,政府部门采购的派遣工,实际上是并不符合劳动法所说的“同工同酬”。干最基层最难干的活儿,待遇却没坐办公室的高。这不符合逻辑。另外,据网友说劳务派遣基本上很难转正。
3.网友说“劳务派遣公司”就像皮包公司
在用人方面,多了个派遣公司,也容易滋生腐败。相当于人力劳动力的中间商人。政府给你多少钱不知道,你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肯定是薅羊毛剩下的,不是最低应该也差不多。派遣公司也是要逐利的。还有,有些单位,一般人进不去的,你有了这个派遣公司的关系,可能才能进,这很容易腐败。或者说,我就是政府部门亲戚开的劳务派遣公司,这能没有利益关系么?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一下之间出现了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前些年很少有的。
可见,劳务派遣好处多多。不受编制限额,出了事可以顶包,还有利益。
但是,对于被派遣者和其它行业或人,有啥好处么?只是多了个薅羊毛的商人。
网友就说了,劳务派遣公司就应该取缔。公务员就是公务员,事业编就是事业编,哪来的其他的杂项。
你怎么看,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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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事业单位招的劳务派遣工待遇那么低,为什么还有人挤破脑袋要去?
想听真话吗?
1、好面子。体制单位的金子招牌,对很多人有莫大的吸引力,不管是不是正式工,能够置身其中,对于一些人包括他们都父母都是一种心理暗示,象征着地位,图的就是出去报上名号“我在某某单位上班”的满足感。至于是不是在编人员,只要自己不说,谁知道呢!
2、图稳定。也可以说是懒,不想奋斗,习惯安逸,体制单位的稳定性刚好符合他们的心理条件,因而对体制单位趋之若鹜,竞相报考。哪怕考不上,干临时工也在所不惜。
3、没本事。很简单,有专业有技术有能力的,早找到好工作或者赚大钱去了,谁会去干一个月只有两三千工资、被正式人员看不起、受屈了只能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无可奈何却又不得不强装笑颜的临时工,心甘情愿去当体制内的“二等公民”。说到底,还是高不成低不就,没有足够的硬实力支撑自己做更多的选择。
4、就业难。形势好的时候,就业岗位多,还可以有选择。这两年受疫情影响,就业市场趋紧,稍微好点的、稳定点的岗位一个个都成了香饽饽,在没有更好选择的前提下,谁都想去试一试,不管是长久考虑还是权宜之计,客观上加剧了体制单位及其相关岗位的热度。越来越多人涌现体制单位,竞争不激烈才怪。前不久本地一个城区招社区干部,以前类似的岗位最多只能吸引本地一些人关注,这次居然招来了很多外地的大学生,从侧面也印证了当前趋紧趋难的就业形势。
5、为过渡。不可否认,选择在体制单位干临时工的,多半是为了过渡,一方面可以解决就业,不至于吃饭都成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岗位历练积累经验,为未来的公考或事业单位考试作铺垫,增加上岸的成功率。
6、无所谓。也有部分人家庭条件本身比较好,房子车子家里都准备好了,缺的就是一份稳定的工作,有没有编制、工资高低无所谓。当然他们大概率也考不上,因而只能选择难度相对较低、竞争相对不那么激烈的临时工。这部分人的加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岗位招聘的紧张形势。
千人千面。有时候很想不通为什么有些人那么执拗,宁愿待在体制单位干临时工,拿着那么低的工资坐吃等死,也不愿去外面闯荡一番,为自己活一把。这就像我们不理解一些精神小伙宁愿当保安并且一干很多年是一个道理。这个社会是多面的,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不可能人人都在同一个立面。只要自己认同这个岗位,谁也说不上什么。理性对待吧。
Q3:急求一篇关于劳动法的调查报告!
1.了解.
2.说明在我国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任重道远.
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望在这方面突破.
“首先,最大的亮点是,新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有单位想钻这方面的空子,劳动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如果有单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劳动者也有充分的救济渠道。
其次,新法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并确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从现在的情况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占多数,新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主要的劳动合同类型。”
第三,员工的辞职权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这是员工人身自由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新法明显扩大了员工辞职权限,即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当然,如果员工确实没有完成工作,或者没有交接工作,单位也可以从法律上找到救济途径,如暂扣经济补偿金等。”
第四,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这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都要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单位贡献积累的回报,还能解决劳动者暂时失业的保障问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每满一年就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第五,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当前,不少劳务派遣员工被视为“二等公民”,造成的结果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赢了,员工和国家输了。新法就是要消除这种现象,实现同工同酬。派遣单位把员工派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考核,其实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新法还规定,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互相之间不能“踢皮球”。
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很好地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作用。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管部门,将从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开展专门培训、专题研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在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去年提出三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此作为具体目标,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Q4:劳务派遣发生工伤,事故报告写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法律分析
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内容完备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一份完备的派遣协议应对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伤赔偿、员工管理、服务质量、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办法等各方面进行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告知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务派遣单位还有义务将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除了要载明常规事项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
Q5:劳务派遣工伤
劳务派遣工伤,责任主体为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虽然劳务派遣单位还没买工伤保险,你这个也完全可以依照工作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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