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合同制和劳务派遣(我是名乡镇合同制教师,之前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现在让签劳务合同,二者有什么区别?)

编外合同制和劳务派遣(我是名乡镇合同制教师,之前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现在让签劳务合同,二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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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跟正式签订合同的正式工的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工是指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派到别的单位(比如电信公司)工作。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与企业职工同工同酬。因此,工资福利等如果完全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只不过现在很少有能达到这个条件的。)

一、劳务派遣情形下,你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只在你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发生,与实际用工单位没什么关系。而劳动合同是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直接签订的合同。虽然法律也规定要同工同酬,不过从实际情形来看,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工或是有编制的职工相比,各方面的权益差距都比较大,所以得慎重。

二、劳务派遣是一个时代的产物,90年代一大批人下岗或是签订协保。这批人员再就业的时候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并有税收上的优惠这批人的派遣合同就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就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劳动派遣合同就是和人力资源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但是工作还是在现有单位。一般派遣员工享受的待遇比正式员工稍差,主要是在福利待遇上,工资应该是差不多的。

劳动法是规定同工同酬的。劳务派遣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正式工是跟银行签订合同。合同关系主体是不同的 这是最大的区别

Q2:我是名乡镇合同制教师,之前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现在让签劳务合同,二者有什么区别?

合同制老师也就是代课教师,作为编制教师的补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可以说是救急如救火的作用。

乡镇合同制教师,和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现在要求你签订劳务合同,情况一般是:

一、学校委托劳务派遣机构和你签订劳务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代为你办理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你的工资和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都还是由学校出。劳务派遣机构向学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目前,我们这边学校的合同制老师都是签订这种劳务合同。

二、财政出钱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和你签订劳务合同。你的工资,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都是由政府的财政来出。你去学校工作,和在编教师一样由学校安排工作。只是工资比在编教师低。目前,我们这边的保安就是财政出钱,保安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派遣到学校当保安。

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务合同,一般是一次签一年,第二年继续工作视为续签合同。第二年如果是考入编制或辞职不干了,劳务合同就自动解除。

学校聘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你之前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是学校和你签订的,不够规范。劳务合同是劳务派遣机构和你签订的,更加规范。

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务合同,是对临时代课教师规范管理的需要。当年,老民办代课教师就是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因此被清退时,就没有相关的劳动保障,比如养老金、医保、失业保险、意外保险、生育险等等。只能依靠政府来解决问题。

现在许多的临时用工人员都是劳务派遣人员,都签订劳务合同。大家身边乡镇学校和其他单位,还有没有不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呢?

Q3:特岗、合同制、代课老师都“无编制”,但区别是什么?

特岗三年后可以入编,合同制看合同约定,代课教师就是临时教师。

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特岗教师、支教教师都是没有编制的教师!

第一、民办教师

《教育大辞典》载,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 民办教师是国家、集体办学的公办学校教师!民办教师身份是农民、职业是教师!他们是教书的农民!他们具有农民和老师的双重身份!他们就是业已成为历史名词的中国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是农业户口的农村农民,他们挣的是生产大队统筹的工分回农业社生产队分红和国家的少量补贴称“民办公助”。民办教师虽然不是国家编制内的教师,但却是国家、集体办学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农村就是公社和大队集体办学的教师,是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教师,是相对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所以不能称民办教师为临时教师或代课教师!

民办教师1957年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国家在某时间界限(各省不同,多数是1986年)已关停民办教师人口,不再产生民办教师,且于2000年已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近五百万的民办教师、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时间,我们的政府、民办教师加上民办教师的学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民办教师这个称呼(名词)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影响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民办教师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称呼(名词),是不容篡改的!

第二、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就是没有编制的临时教师。代课教师又叫做临时聘用教师、顶岗老师。是学校为了补充在校教师的不足,而临时聘用的教师。

不管那个年代,只要有公立(国立)和私立之分,就有可能存在原来在教学岗位上的教师有什么公事、私事,通过领导批准离开教学岗位,或者在教学岗位有辞职不干的教师,或者学校本来就缺少教师,上级又来不及补充,这就需要有人来替代这位教师,而这个被叫来的非本校教师、又不是通过正式组织手续办理入职的学校入编教师,而是临时叫来接替这份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不管代课时间的长短(按口头或书面合同),这个教师就是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一般是合同制管理,不能使用编制。他们是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向社会招聘、双向选择而到学校任教的教师。他们的工作及工作时限、待遇等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口头或者书面)确定。他们的身份不是统一的。

注意:代课教师就是代课教师,不能以代谁的课等来区分代课教师,比如:什么公办代课教师、民办代课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小学代课教师等。不然,如果是代校长的课,是否就有校长代课教师呢?

第三、特岗教师

特岗教师是一种特别设立的岗位,主要是针对基层县以及偏远贫困地区师资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结构不合理问题,为了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所设置的教师岗位。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

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内没有编制,工资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县财政补助组成。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特岗教师三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使用编制。

第四、支教教师

三支一扶的支教教师主要是国家考虑到农村师资配备不足,教师总体素质不高,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政策。支教人员基本就是在基层教育行业或者直接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

支教一般服务期一般为两年,服务期间由中央财政给予生活补助等。服务期被计算工龄。两年期满可以根据需要延期。三支一扶多地都有相关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由当地政府安排,根据就业岗位,使用编制。部分地区两年期满愿意留在原服务单位直接转事业编。

第五、劳务派遣教师(合同工)。

劳务派遣教师就是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去学校担任教师, 劳务派遣是合同工,一般的合同期限为3年,是派遣人员和劳务公司签订,为学校服务。享受一般待遇,无晋升机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私办教师

私办教师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私立学校的教师、民办学校的教师。因为私立学校、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就是个人或者几人联合和私人企业开办的学校,自然就不是国家、集体办学的公办学校,也就没有编制可言!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国有民办学校,其实就是民办学校。私立民办学校的教师叫私办教师。他们都不是民办教师,因为民办教师已不再是过去意义的私立民办大中小学校的教师,不可同日而语!

私立民办学校的教师,是通过私立民办学校的主办方向社会招聘而到私立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私办教师采用合同制,双向选择。他们的工作及工作时限、待遇等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口头或书面)确定。他们的身份不是统一的。他们当中有的是公办教师离开公办学校来当私办教师、有的是退休教师、有的是大中专毕业生,等。有些学校也称作聘用教师。

第七、原民办教师

原民办教师在近几年才有的说法,如果一定要有原民办教师这个词,也是专指在某时间界限(各省不同,多数是1986年)关停民办教师人口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已经不干了辞职或者没得干了被辞退而离开教学岗位的、他们已成为以前是民办教师,政府还惦记着他们,现在要给他们生活补贴的那部分民办教师称为原民办教师!并不是所有的民办教师。民办教师与原民办教师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把所有的民办教师都叫做原民办教师,是不公平的、不允许的!

第八、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同时存在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是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大国办教育的特殊教育现象。不论是公办教师、民办教师,还是私办教师、代课教师都以教书育人为职业,都是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忠实履行教师职责。1996年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以后,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附:公办教师

我国未实行教师聘任制之前,公办教师就是在编的大中小学教师,是由教育行政机关派遣到大中小学任教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干部”身份(对于“干部”一词,这里先将其简化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公务员是干部的一部分。而“领导”可以理解为担任职务的干部)。大中小学教师的“干部”身份一直保留,直至1994年《教师法》实施,我国才从法律上重新界定教师身份。

公办教师是非农业(城镇)户口,吃皇粮(国家粮),领国家工资和享受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维修基金等福利待遇。

Q4: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Q5:同一个学校的合同制老师和在编老师有什么不一样的?

现在应该没有什么不同了,都是合同制的,也没有退休金,工资待遇是一样的,三年或者四年一续聘。所以啊,不要在意什么称呼的。

在编的就是正规军,不会轻易被开,享受正常福利,就是俗话说的铁饭碗,到退休了,有退休工资;而合同制的人员,就是合同期内有工资,合同到期了,就没钱可拿了。只有继续签合同,才能有钱花。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以外,其它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合同制老师在合同期内和在编老师是一样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是相同的。合同期满了,就有可能不续合同而遭到解聘。而在编老师就没有这些苦恼,那是有铁饭碗的,不能随意解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