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劳务派遣合同?请问关于改变用工性质方面的情况说明报告怎么写?

人社部劳务派遣合同?请问关于改变用工性质方面的情况说明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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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

劳务派遣存在三方面的关系,即劳务公司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科技公司的合作关系,最后是派遣员工王某与科技公司的工作关系。

这个案列首先要明确的是,王某的行为属不属于科技公司关于保安员的工作职责?因为王某打人是触犯了刑事法律的,但因为工作原因打人,科技公司要负责任的。再加上王某有轻微精神病,属于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公司肯定要负主要责任。关于赔偿,那就要看劳务公司与科技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没有明确的约定条款。一般的劳务派遣类似的责任劳务公司都不承担,需要科技公司来承担。

本案涉及的法律较多,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事诉讼法、包括民法。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l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派遣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告知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向派遣员工告知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以及承诺的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法规政策、权益维护手段和相关事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服务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被派遣后的一种附加义务,派遣单位必须履行,以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4)代付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1二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l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派遣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告知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向派遣员工告知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以及承诺的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法规政策、权益维护手段和相关事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服务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被派遣后的一种附加义务,派遣单位必须履行,以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4)代付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1二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本案涉及到劳动法 侵权法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刘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王某的侵权和刘某的过失共同造成。王某属于劳务公司派遣的驻厂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王某侵权责任由王某和劳动服务公司连带承担。刘某承担部分,因为其过错造成的责任

Q2:请问关于改变用工性质方面的情况说明报告怎么写?

篇一:

xxx有限公司关于清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报告

附件1

关于清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报告

(20XX年5月16日)

xxxx有限公司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清理规范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清理情况我公司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刻的自查清理:

  1. 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基本属于“辅助性”岗位。

  2. 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取得了行政许可,但在注册资本方面还未达到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我单位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了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购买了各项社会保险。严格履行派遣协议,且具备风险承担能力。

  3. 劳务派遣制度及管理:我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与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并要求遵守本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其薪酬待遇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4. 其他方面:经过自查,我公司总员工数48人,其中劳务派遣人其中劳务派遣人员14人。

Q3:事业单位招的劳务派遣工待遇那么低,为什么还有人挤破脑袋要去?

想听真话吗?

1、好面子。体制单位的金子招牌,对很多人有莫大的吸引力,不管是不是正式工,能够置身其中,对于一些人包括他们都父母都是一种心理暗示,象征着地位,图的就是出去报上名号“我在某某单位上班”的满足感。至于是不是在编人员,只要自己不说,谁知道呢!

2、图稳定。也可以说是懒,不想奋斗,习惯安逸,体制单位的稳定性刚好符合他们的心理条件,因而对体制单位趋之若鹜,竞相报考。哪怕考不上,干临时工也在所不惜。

3、没本事。很简单,有专业有技术有能力的,早找到好工作或者赚大钱去了,谁会去干一个月只有两三千工资、被正式人员看不起、受屈了只能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无可奈何却又不得不强装笑颜的临时工,心甘情愿去当体制内的“二等公民”。说到底,还是高不成低不就,没有足够的硬实力支撑自己做更多的选择。

4、就业难。形势好的时候,就业岗位多,还可以有选择。这两年受疫情影响,就业市场趋紧,稍微好点的、稳定点的岗位一个个都成了香饽饽,在没有更好选择的前提下,谁都想去试一试,不管是长久考虑还是权宜之计,客观上加剧了体制单位及其相关岗位的热度。越来越多人涌现体制单位,竞争不激烈才怪。前不久本地一个城区招社区干部,以前类似的岗位最多只能吸引本地一些人关注,这次居然招来了很多外地的大学生,从侧面也印证了当前趋紧趋难的就业形势。

5、为过渡。不可否认,选择在体制单位干临时工的,多半是为了过渡,一方面可以解决就业,不至于吃饭都成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岗位历练积累经验,为未来的公考或事业单位考试作铺垫,增加上岸的成功率。

6、无所谓。也有部分人家庭条件本身比较好,房子车子家里都准备好了,缺的就是一份稳定的工作,有没有编制、工资高低无所谓。当然他们大概率也考不上,因而只能选择难度相对较低、竞争相对不那么激烈的临时工。这部分人的加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岗位招聘的紧张形势。

千人千面。有时候很想不通为什么有些人那么执拗,宁愿待在体制单位干临时工,拿着那么低的工资坐吃等死,也不愿去外面闯荡一番,为自己活一把。这就像我们不理解一些精神小伙宁愿当保安并且一干很多年是一个道理。这个社会是多面的,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不可能人人都在同一个立面。只要自己认同这个岗位,谁也说不上什么。理性对待吧。

Q4:通过人社局招考的事业单位(教育系统)劳务派遣工怎么样?

就是合同工或者说临时工,如果短期不打算考进体制内,那就真的不怎么样,建议不要进坑,毕竟这样的工作进坑容易跳坑难,耽误前程啊。

为什么?


首先,一般这类政府机关的职工是分三六九等的,在单位职工一般分为有背景的、有编制的和其他劳务派遣工就是合同工、临时工。有背景又有编制的一般在单位都是大爷,基本不用干啥,有编制的就指挥临时工干事,有啥福利都是有编制的享受,没有编制的可能有机会喝口汤。所以说,在这类单位当合同工是一点前途都没有,当然不排除一些改革前沿的地区的用工方式更加公平,但毕竟是少数。

其次,进这些机关上班基本上学习不到啥东西,这类工作是个高中生都能干,基本上就是跑腿或者办公室文职的工作,在这些单位工作对于将来出来工作是一点帮助都没有,工作经验根本不适用于企业和公司,而且待久了还越来越消磨自己的状态,消磨了自己的斗志,简直是温水煮青蛙。

最后,如果这份工作你是打算过渡到体制内的,我认为还是挺不错的,毕竟可以提前接触体制内的工作,看一下自己是否合适这样的工作,还可以有较为宽裕的学习复习时间,毕竟大部分政府机关的工作都是比较清闲的,而且还可以时不时与领导接触,提前锻炼了公务员面试时的思维方式和胆量。

可是,在这些单位上班一定要给自己一个期限,一个底线吧,努力学习,争取考上公务员!毕竟待久了对自己百坏而无一利啊,到时候干了几年又考不上公务员,基本上就废了。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果您还有什么好的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也欢迎关注,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Q5:劳务派遣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到期,今天单位要求我们打辞职报告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然后再把社会保险的钱给我们自己去劳动局去交保险,怎么感觉哪里不对啊,请看明白的朋友指点一下。谢谢

你好,用人单位这样做是想规避经补偿给你们就是变相解除你们和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他们又不需要补偿你们!你们可以拒绝单位的要求,就是你们不能按他们的要求写辞职报告。如果你们这样做,就是自离。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需要经济补偿你们。

这个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