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

劳务派遣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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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区分物业管理和劳务派遣的纠纷案例

劳务派遣:是向委托方提供一种以劳动力为主要产品的服务,物业管理:是接受物业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实际物业管理也是一种劳务委托服务。

不是,物业管理是物业公司对物业项目提供的一个服务,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物业的使用人和业主。

劳务派遣是劳务公司根据需求方的需要,向其派遣劳务人员为其工作,劳务派遣的服务对象是公司等法人组织

Q2:我有一朋友是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合同上被派遣A单位上班,劳务派遣公司也给他缴纳工伤等保险。因收入低,经济困难,他自己又找了第二份工作到B单位上班,象他这种情况能否缴纳第二份工伤保险?若是在B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在B单位上班期间突发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问他这种情况是否享

你朋友到B单位上班,如果不是劳务派遣的,应该B单位给买保险,否则你朋友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你朋友因与B单位形成雇用关系,在上班期间发病死亡,不管病因是什么,B单位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1、不能缴纳第二份工伤保险费。 2、针对A单位,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3:什么是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找法网案由频道】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员工与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单位均存在一定关系,派遣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福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接受派遣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管理、支配员工的工作过程,向员工发出工作的指令。因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行为事实上是接受派遣的单位即管理和指挥其工作过程的单位的行为的延伸和体现,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展开全部

Q4:有人说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剥削压榨员工工资的公司,你怎么看?

劳务公司负责招人,再派遣到用人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也正常,而不是每个月在劳动者身上榨取工资的三分一不等,甚至不买社保、少发不发劳动法规定的福利、加班加时工资少算等等,这已经是不劳而获的暴发户了,还无偿为人民服务?

Q5: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

【法源】《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说明】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有劳动关系,而后再有派遣关系,所以劳动者获取的报酬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给付。至于本案操作为校方直接支付,存在一定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校方给劳务派遣公司每人每月50元,这个就是校方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报酬证明。

2、劳动与派遣合同于2009年2月到期,无论校方没有续约,劳务派遣公司应该负责续约事宜,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处理。至于后面提及校方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这是后话,关键要找出主要讨薪的对象,校方处于人道主义。

【大致裁决】

1、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赔偿3月—6月或者3月-劳务派遣公司正式提出解聘的时间点,按照劳动合同按每月二倍报酬赔偿。

2、劳务公司可以向校方提出连带责任,要求承担部分,但这个是司法程序,不在仲裁判决范围内。

以上仅供参考。

至于楼上提及的92条,劳动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后者将会介入罚款或吊销执照事宜。这个与追讨薪酬直接无关,但也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

只有用人方和派遣公司负责赔偿。劳动者没有关系。

案例一,属于劳动者提出的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其实这个等同于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了。 案例二,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的问题,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需要经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而不是企业或者劳动者说无效就无效。另外,即使薪资的约定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其次,从案件的情况判断,该劳动合同薪资条款的无效主要责任是在企业方,现在企业方以一个违法的行为来作为理由来实施另一个违反的行为,本身这个法律行为就是建立在不合法的基础上,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这个经理的理由是十分可笑的。相反,如果他这么认为的话,我也可以说,合同无效,等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2倍的工资。 案例三、薪资约定不明确,按同工同酬处理

劳动者是和劳务公司签的协议,合同主体是劳动者和劳务公司,和学校无关,劳动者应该和劳务公司要求赔偿。至于劳务公司,可以再向学校去追偿该笔费用,因为是他造成的,但是劳务公司的责任也逃脱不了。作为一个专业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连劳动合同法都不吃透,也敢开公司,不罚你罚谁啊

学校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在本案中,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未提出异议,说明劳务公司默认合同续签。但事实上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过错在劳务派遣公司。因此可以按照92条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