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给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发生工伤后得不到赔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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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工单位给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发生工伤后得不到赔偿该怎么办?
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30天后你可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工伤认定,以及伤残鉴定,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然你有劳务派遣合同,赔偿问题不大,因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而单位支付小部分。如果今后发生单位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你以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作为对象,提出仲裁。
找劳务公司
1、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是劳务公司的话,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委托劳务公司购买社保,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但是要保证员工的工伤权益不受侵害。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局或律师
Q2:在劳务派遣中,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外来风险受到伤害应该由谁来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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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和劳动者是有关系没用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有用工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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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实。
我也是广金的。。。同求呀,要怎么分析。这是我找的答案,你看看,不要全部抄呀,要不大家的答案就都一样了。
劳务派遣作为连接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桥梁,以其灵活、便捷、多元的用工形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即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容易造成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上的责任难以界定、划分。对此,为了突出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则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二者对外赔偿的推诿、扯皮问题,使劳动者获得损害赔偿的目的不至于落空,但二者对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却又成了一个难点。为了搞清楚这一问题,有必要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入手,进行分析、阐述。
(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的责任承担
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在实务操作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都是由用工单位负担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的,但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业已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是顺理成章的。至于在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的其它费用,如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10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为处理工伤事故而发生的接待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则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从实际处理的结果来看,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费用,考虑到工伤劳动者及其亲属的实际困难,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一般都给予人性化的处理,真正不予解决的很少。好在不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正是看到了工伤赔偿上的成本之高、责任之大、难度之艰,于是,除了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之外,还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险,这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可以做到赔偿“零成本”,即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再额外拿出资金用于赔偿,这无疑值得推广借鉴。
按照法律规定,因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问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首先应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然后再由实际用工的用工单位作为第二责任主体的顺序,或者将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作为同一顺序来负责处理,如果二者推诿扯皮,则作为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其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即民间所称的“双份赔偿”。法律上对于劳动者是否有权取得“双份赔偿”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仅做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确实也支持了劳动者的双份赔偿请求。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来讲,为了避免额外再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一道作为共同的赔偿主体,与劳动者或其家属进行谈判、签订三方调解协议或参加诉讼,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用工单位的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如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伤赔偿问题,则与用工单位无关,由用人单位或肇事车主负责赔偿、解决。
工伤职工如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的,二者在向工伤职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其双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其解决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来加以明确约定;二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基础上来加以划分。
Q3: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或是用工单位负责。
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很简单的问题啊,不需要责任划分。
个人认为应当是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劳动派遣人员是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然,在派遣协议上另有约定的,在工伤认定待遇给付之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还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但不影响受伤害职工的待遇享受。
工伤认定给劳务派遣单位,除社保赔付外的赔偿费用要看双方约定。
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地,也就是用工单位。合同有安全协义,用人单位操作事故
买社保啦,就按照你签定合同的单位负责,没买的话有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一起负责连带责任,前天刚看一个案例,中间还有复杂问题你具体情况还不知道,所以给你无法针对性回答
Q4:劳务派遣员工工伤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等。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不签字盖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劳动法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意思即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Q5: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时受伤的由谁承担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受伤,首先应当向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追究工伤责任。劳动者往往误以为应当由实际用工的单位承担,但实际上,劳动者和原来的公司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仅对劳动者有人身侵权伤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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