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有区别吗?劳务派遣合同属于那种?

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有区别吗?劳务派遣合同属于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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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正式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签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正式合同工是你和工厂之间直接签订的合同 工资福利都是正规的 ,劳务合同是你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 工资都是劳务负责发放的 很多福利都没有 而且每月还会扣你一些工资

目前银行业大多实行招聘制,能被招聘近来,试用期一年满,需要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证,也就是上岗证,附带保险代理资格证,也就是正式职工,也可以开除你,目前银行都是国有私企,不得招收小工,包括合同工,所以小工称为劳动派遣,需要劳动力市场推荐来,劳动力市场管理你,从你身上赚点管理费,你只能从事非现金业务,业务代表,开个车什么的

Q2:按劳动派遣形式签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Q3:兼职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单位缴纳社保。

  2、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被派遣到用人单位上班,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

  2、兼职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签订合同,都合法。但劳动者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要按规定购买社保,而且合同条款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别签这样的协议,这样的协议一签,你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就是兼职了,可以不用给你缴纳社保。社保由正式职业的用人单位缴纳,兼职用人单位就不用缴纳了。如果你工作了十年多,用人单位还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你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你在任何时候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注意,必须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难得到补偿。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Q4:劳务派遣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1、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提出,还是要由劳动代理公司提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劳动者提出合同终止吗?或合同到期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既可终止劳务派遣合同? 回: 劳务派遣合同是受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很明显了,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由此双方的一方或双方提出;合同到期的,当然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是否续签,而不是实际用工方,不过实际用工方起着是否续签的决定性作用。(此问题没有什么可疑之处) 2、劳务派遣合同终止是不是同劳动合同终止一样,予以一定补偿?如何补偿?并由用人单位或是劳务代理单位谁承担补偿费用? 回:经济补偿是一样的,参照劳动合同法的须补偿条款;在法律定义上,劳务派遣公司是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实际运作中,可能劳务派遣公司会提前将此风险费用转嫁给实际用工方。 3、若劳务代理公司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规定在何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实际工作地或劳务代理单位所在地)进行劳动监察投诉? 回:实际工作地或劳务代理单位所在地都可。 4、若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但选用多家劳务代理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如何处理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按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作时间计算,还是按与最后一家劳动代理单位存在劳务代理时间计算? 回:选用多家的概念不清,无法解释,前提有个合同合法性认定的问题,楼主的意思是否想说明“原派遣到期,转换另一家做派遣”?如果是这样的话,与工作年限应无实际瓜葛,再说以现新法的实施细则不明之前,没有必要这样做。一般工作年限以最后一家劳动代理单位存在劳务代理时间计算

Q5: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有区别吗?劳务派遣合同属于那种?

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也就是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是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二)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四)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五)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哪些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简单地说派遣员工就像临时工!如果公司效益不好随时把你辞退企业没负担!正式员工就不同了如果要辞退那是要给说法的就是钱啦企业要用钱砸才能辞退正式工!所以企业要裁员先拿派遣工开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