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核算?劳务派遣工资能否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核算?劳务派遣工资能否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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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用工收到的劳务费发票该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使用劳务费的用途,计入相关的费用或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原材料的价值等。

劳务费发票是该计入劳务费的

Q2:新准则劳务派遣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吗

是的,新准则劳务派遣的工资也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归集至成本费用科目二级明细外部劳务费下面

Q3:劳务派遣工资能否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答: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规定:

  (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

  (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不包括用工单位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工资为基数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的且已计算扣除三项费用的,但包括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费用。双方不得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计算扣除。

Q4:关于劳务派遣的工资结算问题

是的,劳务公司所发的那份工资是用人单位拨的,劳务公司主要是发放基本工资和奖金,用人单位发的是一些补贴

劳动合同法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应该和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同等工作量下是一样的。工资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标准发放。

Q5:从事运输劳务人员的工资应计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付工资: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 银行存款

结转工资:借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等(这个看劳务人员是做什么的,具体归口对应的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付社保费:借 其他应付款-派遣单位 贷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