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损害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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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因派遣劳动者的个人原因造成用工单位损失,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人力资源公司的,这个在合同中会涉及到,具体内容要双方协商的。
不过这方面我们只能承诺有承担协助用工单位追偿的义务,具体要承担多少很难衡量,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小事情和员工本人解决,大事情可能就涉及到法律了!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Q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释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Q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什么赔偿责
旧劳动法上未明确规定。。。派遣员工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我们日常操作起来就是事先约定责任全由用工单位承担。但真闹上法庭这三角关系就复杂了。。。
对于新劳动法,一般劳务派遣单位都会与用工单位事先达成一致
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法律没有规定,但一般两者会达成这样的协议)
当然若是上述两者本身未有一份明确责任的合同,那么派遣单位在法律上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Q4:劳务派遣的员工致人损害,怎么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的员工如果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则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则由致害人证据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Q5: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应有谁负责
1、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费用。
2、第三者受伤害的,也应由用工单位负责,除非派遣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