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收费标准?被劳务派扣的工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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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怎么样,收入如何?
劳务派遣工,就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的一种补充用工,用工单位不跟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将工人派遣到用工单位,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
说的直白一点,用工单位用劳务派遣工就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这种用工方式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劳务工或者季节性的农民工还是有一定的便利,尤其用工单位都是急需用人时候才找人,所以给的工价相对比较高,但是其他福利就比较少了,并且加班加点也是常有的事情。
还有一些是行政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派遣工比较多,这类岗位工资相对较低,正常缴纳社保,这种岗位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大多年龄较大又没有太高的技能,很难找到更合适的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干几年就退休了。
还有些劳务派遣工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又把劳动关系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的,这种工作很多都是大型国有企业招聘,而劳动者以学校刚毕业的年轻人居多。很多学校刚毕业的劳动者看好国有企业的优越条件,都想进入到国有企业工作,国有企业想用人又不想背着很重的用人负担,就把劳动关系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再给劳务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务费。当然这种用工方式违法也很多,很多岗位就不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反而是企业的正常岗位,派遣工一干就是好多年。这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劳动者害怕丢了工作所以一般不会举报或者维权,只好再背后发牢骚,骂派遣公司。
Q2:劳务派遣合同一般签多长时间
劳务派遣合同一般是两年的定期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应该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同意劳动者订立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该要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要在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工作期间,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新的派遣岗位的情况下,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该标准是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Q3:广东省东莞市oppo厂需要多少个A工时才能按全底薪算工资(劳务工)
这个是按劳动法算的,应该是21.8天乘以每天8小时,合计174.4小时/每月才能得到全底薪!
Q4:我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综合工时制,实际派遣用工单位没有在劳动局备案综合工时制,用工工
劳动者手持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局备案的劳动合同不一致,那么带上劳动合同反映到劳动局解决,要求公司赔偿损失。而且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由他们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不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可以申请双倍经济补偿。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Q5:被劳务派扣的工时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1、按月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2、公司私自克扣工资(拒不支付工资或者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3、如果您还没有离职,您可以以用人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案情:最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接到了一起关于因劳务派遣员工是否适用于特殊工时引起的劳动争议。
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扈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扈某从事的工作岗位适用什么样的工时。扈某被派遣至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两年,他发现由于涉及到工期的进展,每周只能休息一天。派遣期与劳动合同期满后,派遣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扈某要求派遣公司支付这两年每周加班一天的加班费。派遣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该责任,而建筑公司拿出当地人社局对其单位关于不定时岗位的批文,该批文中明确扈某所从事的岗位适用于不定时工作制,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而扈某认为其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获得不定时工时的批文,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不能倒休的加班费。
鲁律师点评:
我国现行有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后两种工时相对于标准工时来说属于特殊工时。三种工时区别的关键在于三种工时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不同。对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员工没有周六周日安排工作需要支付200%的加班费情形,而对不定时计算工时岗位员工则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的规定,明确了特殊工时的适用岗位与审批流程,即特殊工时需要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特殊工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在于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点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而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因为其本身没有工作岗位,因此,无法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基于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那么,用工单位申请的特殊工时是否可以适用于派遣员工呢?由于特殊工时是针对岗位而审批的,因此,若派遣员工从事的是获批的特殊工时,那么,派遣员工应当适用于用工单位获批的特殊工时。
但是,特殊工时能适用于派遣员工,除了获得人社部门批准外,还有一个前提,即派遣员工被明确书面告知其从事的岗位属于特殊工时。在仅仅获得批准,但是,没有明确告知派遣员工的,那么,派遣员工并不当然适用于特殊工时。
本案中,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时并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劳务派遣期间,无法证明派遣员工知道其从事的岗位属于特殊工时。因此,尽管用工单位——该建筑公司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在没有明确告知派遣员工的情形下,属于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在没有明确告知派遣员工的情形下,该不定时工时并不适用于派遣员工。在派遣员工不适用特殊工时的情形下,在仲裁中只能按照标准工时来裁决,即在标准工时下,周六周天安排员工工作,没有安排倒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因此,对于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申请审批特殊工时与书面告知派遣员工特殊工时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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