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系统?谁该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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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疫情期间单位社保进行了部分减免,减免那部分是否应当发放给本人?
按说不应当把国家减免的部分发放给个人。
原因很简单,不论是劳务派遣还是直签单位,国家减免的都是企业部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目的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量减少企业负担过重而不得不断缴员工社保的现象,可以理解为也是在保障职工利益。所以,如果国家减免的单位应缴纳社保部分发放给个人了,那么相当于个人在利益和保障没有受损的前提下,还占了单位和国家的便宜。这是违背初衷,也是不可能发生的。
再回到甲方单位和乙方单位是劳务派遣合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打包价,也就是一口价。乙方单位也可以不用返还减免的这部分,因为包干价里面一般包含了诸多的内容比如派遣员工的节日礼金、离职补偿金等等,因为是合同里约定好了的这个打包价包含社保费用,那么国家减免单位社保部分的扶持政策作为派遣公司也是应当享有的。
另一种就是付管理费,其他据实结算。乙方单位如果只是收取管理费用,然后每月按照甲方的实际费用进行其他开支结算,那么乙方此时就不应该再收取甲方的单位部分社保费用,因为实际上是没有这块费用的。但是这和发放给个人也没有什么关系。
因此,本来就没有相关规定要发放给个人,再加上不论是上述的哪种情况,都和将减免的单位部分社保发放给个人没有必然关联性,因此就没有什么应当把国家减免的部分发放给个人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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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谁该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劳务派遣应该是职工与中介签订合同,但是为企业服务。
所以应该由企业交纳社会保险,因为是企业给他发工资
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社保。
有的用人单位是委托派遣公司代理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金的 。
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保.
派遣人员是双重管理,单位和劳务公司均负有一定责任管理.
一般是由单位将工资划拨给派遣公司,但有单位直接发工资给派遣人员,通过劳务公司走账.如果发生工伤,根据单位和劳务公司签定的合同确定责任.一般都是由劳务公司出面负责解决审报.
Q3: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内容
社会化管理用工是政府向社会购买劳务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08年我市出台了社会化用工管理意见,对此类人员实行工资市场化、管理合同化、保险企业化管理。依法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工资指导线,今后我们也将继续对这类人员规范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和技能建设,不断提高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会化管理职工的各项权利。
天津出台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
2014-12-10
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直接由用工单位代缴。
此次暂行规定是本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要措施,旨在促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程序。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核对缴费信息后,向用工单位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并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上盖章确认;用工单位在缴费申报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费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收费凭证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与用工单位核对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全额开具发票。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税务部门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扣减金额。
暂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划拨方式和其他形式的派遣处理办法。用工单位负责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本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缴费时间、确认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未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但使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应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坐落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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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对开展劳务派遣的机构有什么样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Q5:劳务派遣公司应该给派遣工交哪些保险 ?有什么规定、法律能够约束派遣公司不给派遣工上保险的行为吗?
按照 《社会保险法》 应该上所有的社保
您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要求上保险,但是结果一定是保险补齐,解除劳动关系
五险合一: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和实际用工方员工一致。
只是在晋升、其他福利待遇上不一样,属于临时性、可替代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