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怎么样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把非法人组织单位的劳动合同纠纷解决?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怎么样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把非法人组织单位的劳动合同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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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怎样投标?

在投标竞争中,要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不同,采取不同的取胜方式。

一 以信取胜

依靠企业长期形成的良好社会信誉、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 优良的工程质量和服务措施、合理的价格和工期争取中标。

二 以快取胜

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缩短施工工期,并保证进度计划的合理 性和可行性,使投标工程早日投产、早收益,以吸引业主,争取中标。

三 以廉取胜

工期短、风险小的工程,愿意承担的工程或当前任务不足 时,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标价,这对业主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采取这种方式要有长远的考虑,即通过降低价格扩大任务来源,从而降低固定 成本在各个工程上的摊销比例,降低工程成本,又为降低投标报价创造了条件。 同时低价中标也是世行、亚行等贷款项目的一致做法。

四 以改进设计措施取胜

仔细研究设计图纸,若发现不合理之处,可提出 可行的改进设计的建议和切实降低造价的措施。一般仍按原设计报价,再按建议 方案报价,如采用这种方式,建议方案应当可以降低总造价或是缩短工期,建议 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操作性,从而吸引业主,促使业主采纳建议方案。

五 以退为进取胜

当发现招标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并有可能据此索赔时, 可报低价争取中标,再寻求索赔机会,但这样做存在较大风险。

六 长远发展

目的不在于当前工程获利,而着眼于发展,争取将来的优 势。如企业为了开拓新市场、新领域、或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等,即使适当亏 本也在所不惜。 在投标中,业主主要考查标书中的造价、工期、质量,技术装备和施工组 织等方面。工程具体情况不同,业主关心的重点也不同。有的重点是工期,有 的侧重于造价,还有的侧重于质量等。

因此,在决定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后, 应根据业主意图和要求,以及工程具体情况和竞争情况,选择相应的策略。

Q2:怎么样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把非法人组织单位的劳动合同纠纷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要看你是什么样的劳动纠纷了,一般来说,能证明劳动关系就行了,不一定非要劳动合同的。如果是没有签订合同的话,能证明劳动关系,对你会更加有利的。

没有法人就没有办法给员工签合同上保险是对的,因为没法在社保局开户,

是否可以找上级法人单位,要看这个下级和上级是什么关系,是否连带

Q3:关于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条款

1、岗位工作调整能在合同中直接约定。2、经济处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3、旷工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4、这个条款不合法。5、如果工作交接是对方的缘故未能按期完成,你不必须承担以上结果吗。6、赶快找规章制度看看呀!

Q4: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介绍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于2011年11月22日由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吉人社字〔2011〕98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监督管理、劳动合同、责任义务、附则5章48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Q5: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即你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而你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只是用人的关系,就是你在那里干活的关系。 工资和待遇和正式一样,这个是用人单位的承诺,你可以放心。 至于转正就是后话了,这样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用工的用意也是在这里,因为公司编制有限,所以用工只能采用这种方式。 至于劳务纠纷就是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的事了,因为你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你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来负责这些,不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存在合同约定的事项,一般是不会有什么大问题的。请放心的去工作吧。 两年的时间,只要你做的好的话,相信用人单位的领导也想珍惜你,所以很有可能让你转为有编制的合同工。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