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风险规避方案(如何有效降低劳务派遣风险?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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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规避大额资金支付到劳务派遣公司用于代发工资及社保的风险?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如果公司想把大额资金支付的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和社保,这是必须这种情况是自己的这个用工形式,不适合自己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跟这种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发放工资待遇和社保,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很多国有企业为了降低自己的一个编制内的人员的一个总数,那么都以劳务用工的形式来使用员工,这种情况就需要劳务派遣工资来发放这个工资待遇和社保了。
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要是自己的公司名下有这种劳务派遣的用工的员工,那么他每个月如果想要正常的发放工资待遇和社保待遇,必须是通过劳务公司来进行发放,这样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毕竟这个员工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说依法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支付这个工资待遇。
但是反之如果自己企业名下,并没有这种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而是做了这样的一个转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来给发放这个工资待遇,那么这很明显就是不合理的了。所以说一定要保证自己的员工确确实实,跟这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通过它来发放工资待遇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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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如何防范劳务派遣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目前,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中劳务派遣人员已占员工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成为通信生产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这种用工模式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
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与传统的直接聘用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它具有提升通信企业劳动用工灵活应变能力、节约人力资源成本、转移风险等优势,也特别符合当前通信企业减员增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遍要求,因而成为通信企业用工的重要模式。
凡事有利必有弊。
通信企业也应深刻地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一方面使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劳务派遣用工的不规范使用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如果不加防范,不但不能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反而给通信企业带来不少烦心事,甚至官司缠身。
笔者认为,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认真防范。
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主体资质。
某些通信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选择的劳务派遣机构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规定,所选机构仅仅是一般人事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
这种情况尽管少见,但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是最严重的。
若通信企业选择了不具有主体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一旦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在较多情况下,仲裁庭或法院会认定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若出现这种情况,通信企业就要承担本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缺乏支付能力而产生的争议。
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往往拥有大量的派遣员工,但注册资本往往不大,因此由于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不可避免,比如对工资或者工伤赔偿缺乏支付能力。
为保证派遣员工的利益,有的地方立法已经逐步加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能给通信企业带来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为此,笔者建议:首先是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要合法,这是起码的也是最关键的要求。
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来确认派遣公司是否有合法资质。
其次是劳务派遣单位实力强、信誉好,有足够能力为通信企业提供服务,承受较大风险。
第三是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能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纠纷。
2.招聘被派遣劳动者主体不明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由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招聘被派遣劳动员工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
由于劳务派遣这种“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完全了解,或者手中根本无人可派遣。
于是,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一种操作模式:由通信企业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有的不仅这样操作,而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还写上“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代实际用人单位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之类的条款,由此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对被派遣员工造成误导。
Q3:帮我分析下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构成和盈利风险
回答如下:
1、人力资源公司可以分为中介猎头类、劳务派遣类、管理咨询类。你所说的外包包含两种情形:涉及岗位的劳务外包和涉及管理的人事工作外包。盈利有,风险也不低。猎头类的盈利更高一些,劳务外包走的是量。中介猎头需要多年的人脉资本积累。您可以分析自己的优势,进行选择。
2、作为职业中介需要特批。劳务派遣注册资金需要达到50万。
3、成立公司: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名称检索、股东以及章程、特批的需要批文、特殊的技术人员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师)、经营地址证明。这些可以找代理公司完成,强调:注册资金的代理运作不好会给公司带来风险,请谨慎从事。
4、职业中介的风险较小,在于对客户的资质普通审查即可。猎头公司的风险一部分在于客源和手中的“存货”。劳务派遣公司技术含量低,风险不小,好在量大简单,掌握熟练地政策法规会比较好一些,风险聚焦在社保和合同履行上。管理咨询公司的范围比较广,技术含量要求高,专业水平是其中这几类要求最严格的。
5、各种需求都有。中介和劳务派遣市场定位不是很高,猎头较高,管理咨询公司目前上升,市场不大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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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属于劳务外包的服务,是哪个大型的制造企业要开厂什么的吧,要那么多人,全部给你招聘你从中有提成,你的盈利是招聘服务费,就是招一个人收钱多少还是后期的派遣费用?这个是有区别的,如果只是赚前期的招聘人头费,那你可以借别的人力资源公司来做,如果是要赚后期的派遣费,就要自己注册个公司了,这个没什么大的风险的,主要是保证你有充足的人,而且你送过去的人公司那边能全部接受,中间部分关键人物需要打点。包给别的人力资源公司要签协议的,一个人头给他们10-20块的提成就好,其他的是你的。
1、人才市场交流型
2、中介
3、管理咨询
4、劳动法服务
5、劳务派遣
6、猎头
咨询和外包都是不现实的。
二者之中咨询更不现实一些。
1、你所说的人力资源更通俗应是叫人才市场
2、注册个人才中介就可以做,但要做高端人才,一般是要注册成管理咨询公司才能猎头猎到高端人才。
3、现在只要花几万就能找中介公司注册成公司。但前提是你要怎么做?场地,设备,员工,如果正规去做,就要投入这些东西。
Q4:如何有效降低劳务派遣风险?陈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工上的“宽进严出”使企业用工成本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以期减少用工成本。但是《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已经公布,正待通过,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会越发趋向严格,如若企业使用不当,不仅达不到预期减少用工成本的效果,反而会加大用工成本,得不偿失。那么,企业到底该如何使用劳务派遣,如何防范劳务派遣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呢?这些问题是企业无法回避且必须要解决的。劳务派遣风险何在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从当前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就可以初见端倪。第一类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不具有资质而带来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规定发生的争议;第三类是因实际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引起的争议;第四类是因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用工单位选择的劳务派遣机构就是承担法律连带承担的“盟友”,但这个“盟友”能否起到积极的作用,就需要用工单位在选择时注意审查资质、经营能力等要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反倒会连累用工企业。这样,用工企业非但没有实现减少用工风险的目的,却还要给劳务派遣单位买单。在笔者接触的案件中经常会有用工单位诉苦,明明及时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等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可发生劳动争议时却坐在被告席上,还居然会被仲裁委或法院认定为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究其根本,乃选择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派遣资质所致。劳务派遣单位管理不规范的风险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2009年2月,上述两个合同均到期后,学校表示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直到同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几名劳动者借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2月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诉诸劳动仲裁。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各执一词,都认为未签合同是由对方原因所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两被申诉人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无论是派遣机构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约,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时,切不可忽视对派遣员工的管理,注意及时续签合同,以避免与派遣员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否则我们不难想象这一局面的发生:用工单位以为与某员工的关系乃劳务派遣,而事实上因为没有及时续签派遣协议而变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更有甚者,如若在解雇该员工时未发现,则用工单位将承担高昂的解约成本。出资培训与服务期约定的风险某知名跨国企业在三年前曾为校园招聘的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制培训项目。该项目要求培训生在接受两年培训后,必须为该企业工作三年,否则最多要赔偿30万元的“培训费”。彭某2005年7月6日与某知名劳务派遣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该跨国企业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与该跨国企业签订培训协议。2007年6月30日,彭某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也不愿意再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于8月19日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随后,该企业申请仲裁委仲裁。仲裁委认为,由于彭某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该企业,彭某与该企业并非劳动关系,该企业不能对彭某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案例中该企业虽然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但当该派遣员工反悔拒绝履行义务时,该企业申请仲裁,却得不到仲裁的支持。这是由于该企业只是实际用工单位,而非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故无权与派遣员工约定服务期。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劳务派遣单位无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是不是说用工单位就有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订立培训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无权订立培训协议了。本案的最终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用工单位为了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发展而经常对员工进行培训也是理所应当的,这里培训的正常需求与服务期的无权约定之间的矛盾是急需化解的。可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还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劳务派遣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企业在享受劳务派遣带来的诸多方便、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面对一些其与生俱来的风险。劳务派遣的优势不必多说,无非就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非核心业务外包”等优势,这里着重谈一下劳务派遣的弊端。选择不慎,风险大增一些个别劳务派遣单位运作不规范、不合法,如不缴或少缴社保,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管理不当,以至于增加用工单位的用人风险。企业与派遣员工步调难统一激励员工的三个重要方面是:企业理想、员工参与程度和薪酬体系。实际上,这些方面满足了员工的不同层次的要求。而一般来说用工单位对于派遣员工,只是基本上满足了薪酬问题。随着员工能力的不断提高,员工希望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司的管理,这也符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而企业理想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三者密不可分,互为补充,相互转换,达到一种平衡。而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将导致员工的不满,员工的不满自然导致企业及顾客的不满。
Q5: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时,如何做好风险控制?
怎样控制风险呢?它就是一个皮包公司,与用人单位勾搭压榨劳动者的成果,靠吸血存活,只要它每月有皮扒就行,管你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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