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项目?劳务派遣公司前景如何?

劳务派遣项目?劳务派遣公司前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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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出详细规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 A与B是劳动关系,而A与C是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劳动关系,因此A与B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而A与C可以签订任何期限的合同,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任何人员派往用工单位,不受限制。

2. .C单位与B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支付B的经济补偿金,C的经济补偿金由A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Q2:洛阳市劳务派遣招的工作人员限制年龄吗?

洛阳市劳务派遣招的工作人员,对于年龄学历等一般都有限制的。

对于政府机构对外招聘的相关人员,对学历,年龄,户口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公民若想参加当地的洛阳市劳务派遣招工作的,应该及时到当地劳动部(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注相关的招聘信息。

以2016年3月份当地对于洛阳市劳务派遣招的工作人员要求如下: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机械设计制造、机电一体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本科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1日后出生);

4、洛阳市户口(含县、市区);

5、身体健康,无不适合高空作业等职业禁忌症。

参考资料:http://www.lyhero.com/xnews/view.asp?id=24212

Q3:劳务派遣公司前景如何?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说几点感受:

一,劳务派遣当下很普及,但诟病很多;

二,民众对劳务派遣抨击之多,主要是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吃相太难看,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成本,基本上有三分之一被劳务派遣公司截留。

三、劳务派遣制度对用人单位有利,可以节约成本减少编制占用,但对个求职者个人不是好事,工资低,没有归属感,是劳务派遣人员永远的痛。

四、综合劳务派遣的特点,个人认为,劳务派遣可以过渡,不宜久干。在还没有明确方向或者正在准备公考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干劳务派遣有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环境的熟悉。

五、对于劳务派遣这项制度,“民愤”很大,呼吁取消的呼声很高,但从当前的形势来看,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因此,当下如何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尽可能地做到同工同酬,是有关部门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六、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本身就不明智。同理,明知劳务派遣不好,你还要干,除了说你践,还有啥好说的?归根结底一句话,有本事,最好别干劳务派遣。

Q4:在体制内,劳务派遣的人员有提拔的机会吗?

身为体制内工作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体制内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根本就不是体制内的在编人员,毫无疑问不可能有提拨的机会。为什么呢?

先说体制内单位的范围。人们常说的体制内单位,是指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毫无疑问: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务员,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都享有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类,都享有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的行政法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概括地讲:既便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依法取得编制的所有人员,一律都是编外人员。更通俗地说: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极为严格的编制管理,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录用/聘用、并依法核准取得编制的一切工作人员,根本就不是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所有的编外人员,专门从事编制管理的编委办公室、专门从事人员提拨的党委组织部门、专门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人社部门、专门给体制内人员负责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财政部门,一律都不承认单位有你这么一个人。最大的限度无非就是默认你是该单位干活的一个不合格的临时人员而已。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异想天开地想着被单位提拨,那无异于痴人说梦。可以100%肯定地说:这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再说劳务派遣工。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一节中,毫无疑问: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就是说:即使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最基本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严加控制,且必须在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可惜的是:现在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是遍地开花,如火如荼。

从理论上讲,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与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地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也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一律应当缴费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现在很不幸的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已经大范围地蔓延到机关、事业单位,成了补充单位编内人员严重不足的主要方式,同样是遍地开花,如火如荼。

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由经过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人社局)依法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来经营,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由公司承担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工们实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用工单位,是公司派出的劳务派遣工们赚取劳动收入的“工地”。因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毫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极为可悲的是:很多的劳务派遣工,根本弄不明白这个根本问题,还在傻乎乎、一厢情愿地等待着用工企业给他们转正呢。更为离谱的是:一些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还等待着用工单位提拨他们呢,这怎么可能呢?!!这无异于痴人说梦,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通俗地说:劳务派遣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职工,与用工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根本就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更没有通过凡进必考的方式取得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用工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中,根本就不算劳务派遣工,当然肯定属于不具有合法资格,只能干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的临时从血人员,若用工单位对其不满意时,领导一句话,就能让其离开用工单位,由公司另换他人。

说到底:劳务派遣公司是居于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二传手”,本应该实的成了虚的,本应该虚的成了实的。这样一来,劳务派遣工就成了公司想管管不了,用工单位根本就不想管、也无权管的两不管人群,只能在比较残酷的形势下,以自己的劳动赚取不多的收入,还要被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联手盘剥,成为当代的廉价劳动力,现代社会的包身工,法律身份极为尴尬,经济待遇很是微薄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在体制内,劳务派遣的人员有提拨的机会吗?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工无论在哪儿工作,都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务派遣工根本不可能在用工单位被提拨。原因其实非常地简单:劳务派遣工压根儿就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何提之有?当用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时,各方面的工作条件相对比较好,不过仅能满足一下劳务派遣工们的虚荣心,除此之外毫无意义。总而言之:在体制内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如果没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参加公开招考的方式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完成个人身份的转换,正式取得相应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提拨之类的事情,肯定与其完全无关。

千万别忘了:各级编委办公室由组织部门直接领导,查一下编制的实名登记信息是举手之劳;组织部门又直接负责干部提拨,查阅个人人事档案是必经程序,可劳务派遣工压根儿就没有建立过人事档案。在此情况下,如果提拨了一个没有合法身份的劳务派遣工,那就成了官场大笑料,工作上的大丑闻了,会被严肃地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

Q5:劳务派遣使用范围是否适用于高危行业

适用高危行业,但是一般情况下派遣公司不会接,风险太大,除非得到了很多的保险费用

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的行业进行规定。

这个基本是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