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 应付职工薪酬(我们公司每个月会付出一笔20万左右的劳务派遣费用给劳务公司,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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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的财务处理适用哪些法规
一、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全部费用的,可以统一开具劳务费发票,用工单位财务可以直接计入成本。而不存在计提工资、社保等情况,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也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二、劳务派遣公司在开具发票时,也可以将工资、社保、服务费分项,便于用工单位财务计账。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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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劳务派遣业务的会计处理
从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们公司的劳务派遣属于你们公司的主营,因此,取得的被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应作为你们单位的提供劳务的收入,你们给被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也是按被派遣单位支付金额开具;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会计处理可改为: 2、收到A公司付的劳务费时: 借:银行存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3、计提被派遣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养老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失业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医疗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的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5、支付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保险(三险一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的保险(五险)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6、支付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8、这样处理,与你的会计处理营业利润是一致的,但营业收入比你的会计处理的营业收入高,因此,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基数提高。
Q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务派遣企业的账务处理问题。
代支付的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以进成本吗?
有两种方法核算劳务公司代付工资。
1)差额法:按收到的劳务费(劳务收入)与支付的劳务费(代发工资)差额计入收入,并计算营业税,这样,代支付的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就不能计入成本了。
2)全额法:收到的劳务费(劳务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劳务费(代发工资)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按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计算营业税。
上述两种方法,第一种不但工资是代付的,社保也由委托方支付(含单位缴纳);第二种方法,社保由劳务公司缴纳。
所以,你们应使用第二种方法,即收到的劳务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和单位缴纳社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需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具体的分录:
1、收到委托人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发工资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应付税费—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 等
3、计提企业缴纳社保部分
借:劳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 等
4、完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代支付的相关费用,是通过你方账户支付,再由客户归还款项给你们的,这种支出只能算作是代垫费用,不能作为你方的实际支出税前扣除,所以不能再作为成本列支。
Q4:我们公司每个月会付出一笔20万左右的劳务派遣费用给劳务公司,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比较好?
正确的处理方法:
借:制造费用-劳务费 2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公司 200000
劳务派遣人员,不与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你公司的员工,不能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里面核算劳务派遣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劳务输出公司,你公司应按接受劳务来处理账务
贷方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借方记入哪个科目,要看之前跟客户(萧山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账务是怎么处理的,贷方是哪个科目。找到后,直接冲销即可。注意:明细科目也一定要对。
我认为第二种方法相对较好,如果是贷:其他应付款—劳务费 更合适!
Q5: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时,劳务派遣费用能算入工资作为扣除的基数吗 ?
计算工资总额的原则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就是发工资的单位是哪一个,这个单位就可以将人数和工资统计到本单位。严格掌握这个原则就不会发生重复统计或漏统计的现象。不看是否是劳务派遣,而是看由哪个单位来承担这部分被派遣工人的工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您描述的情况不属于在贵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而是整体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因此不需要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