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最低期限(劳务派遣十年后,可以与用工单位签字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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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连续签订三次以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是的,这是法律规定,必须的。 除非你是被蒙蔽或自愿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且无违规和违法情况,第三次签劳动合同就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详见《劳动合同法》。
Q2:劳务派遣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是在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满足条件,
或双方协商一致,
那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在派出地工作的单位和你没有劳动关系,
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也可以终止在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
与实际工作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住,关键是双方协商一致,
有一方拒绝就不能实行。
第一、劳务派遣形式已经是法律允许和规范的用工形式,自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无条件的终生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终止的;
第三,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都是二年一签合同,不要说二年后了,这二年内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对劳务派遣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变数,说不定劳务派遣被完全限定在“三性”只内了;
第四,关于解决的方法,现在的法律环境较为简单,两家以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实现互转即可。
Q3:劳务派遣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务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见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范畴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单位之间按照劳动合同法之间签订的。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实行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用工方式,因为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签订法律意义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如果劳动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可以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达到法定条件是可以签订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劳务派遣形式已经是法律允许和规范的用工形式,自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无条件的终生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终止的;
第三,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都是二年一签合同,不要说二年后了,这二年内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对劳务派遣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变数,说不定劳务派遣被完全限定在“三性”只内了;
第四,关于解决的方法,现在的法律环境较为简单,两家以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实现互转即可。
Q4:劳务派遣人员签定两次劳动合同以后,是否可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合同。
我对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不理解!为什么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啊!应该还可以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啊!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如果员工不提出离职,公司是不可以私自解雇员工的!
是不是我说的有些。。。。。呵呵,明白了。。
第五、老疯同学看了(Scorpio)的批语后,能够主动写出第四条并准确的做出自我批评,我们大家对于老疯的这种行为还是表示一定的赞赏的,希望她今后引以为鉴,做好版主的职责。呵呵,老疯这回该无语了吧。小鬼!敢跟我拼“词儿”。
让我说什么好呢,按理说 如果员工不知道的话,公司也要发放给员工的,如果不发....还没有文件支持说双倍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这个貌似很多员工都不清楚,如果不赔偿的话,员工如果知道后会不会翻倍啊!
你说的这个意思就是 代通知金,即为一个月的工资。
Q5:劳务派遣十年后,可以与用工单位签字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劳务派遣十年后,不可以与用工单位签字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