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表格?劳务派遣的流程是怎样的,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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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表如何填写
主营收入栏填写差额,您可查看财税字2003 16号文件
收到对方公司打来的款项1000元
借:现金 / 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代发人员工资是800
借:其他应付款 800
贷:库存现金 800
管理费是200,这是你的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200*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0
主营业务收入”这栏我是填200还是1000呢?
填200。主营业务成本不用填了。
Q2:劳务派遣工作流程有哪些
劳务派遣工作流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由劳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Q3:劳务派遣的流程是怎样的,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劳务派遣方式:一、完全派遣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二、转移派遣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三、减员派遣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或转制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公司返租这些员工作为劳务工使用。四、试用派遣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招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的员工试用期一个月,最长试用期只有6个月。五、短期派遣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或因为短期项目需要,再或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职位采用短期租赁的方式减少用工手续上的麻烦。有效降低了人工成本。
Q4:劳务派遣工作流程怎么走
劳务派遣是当前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的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具体的工作流程是可以分为沟通协商、签订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结算等几个阶段。沟通协商阶段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沟通协商,确定用工企业用工服务范围、需用工数量、需用工工种、用工持续时间、工作地点、服务费用等问题;沟通协商阶段完成后,由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然后再由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企业派出人员进场服务,最后是劳务结束后结算。
Q5:劳务派遣没有提前通知就退回劳务公司了,劳务公司另外给安排工作离居住的地点太远,不想去有什么赔偿?
劳务派遣员工本身就是属于临时性岗位工作人员,在用工单位不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退回派遣公司,单位不需要支付员工补偿,但是派遣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员工工作。派遣单位在安排员工工作之后,员工本人不愿意上班,那么以此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遣返回劳务公司,但其使用前提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提前通知就将劳动者退出劳务公司的,则存在不合理性。另外,劳务公司给员工安排的工作与居住的地方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自己不去的不存在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014年(劳动派遣暂行规定) 12条15条17条自行解除应依法给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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