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不是临时工?今天看到劳务派遣工,什么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这种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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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机关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有什么出路呢?
政府机关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有什么出路呢?
1.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工作人员,即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没有成为正式成员的可能性,同工同酬只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非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低于正式在岗职工,工作人员可以享受的福利补贴和年终奖对其不具备。
唯一可以享受的,就是工会给的公会福利,节假日的慰问。随着社会保障政策的规范运行,特别是社会保障移交税务机关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率先以身作则,按时足额为编外人员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补缴以前的欠费,使编外人员得到保障。当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编外人员的养老保险是双轨制,编外人员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未来还有发展空间吗
2.劳务派遣工没前途。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工作人员相比,劳动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直接与用人单位。这样,无论是工资、社保、工伤还是纠纷,都与用人单位无关,而要与劳务派遣公司扯皮,进一步增加了劳务派遣工的不稳定性和事故发生后无人看管、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所有正式员工享受晋升、职称、学习培训、保障等。,这与编外人员无关。
任何时候,被派遣的工人也面临着被调到其他岗位的风险。他们已经设法掌握了一定的技能,或者即将工作十年,可以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待遇,可能突然被调到其他陌生的工作环境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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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女朋友是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打算考公务员,请问劳务派遣能干一辈子吗?
看来你的女朋友对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是一往情深坚贞不渝。这只能委屈兄弟随时做好“接盘侠”准备吧。
不要以为在事业单位上班,看起来光鲜亮丽,其实你的女朋友你事业单位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所以很多人都说:劳务派遣就是一个坑,到时候你想找个地方哭都很难。所以建议题主还是做好你女朋友的工作,让她努力去考公务员,这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一、什么叫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通常是短时间的用工形式,如果是长期在一家单位工作,那就不能用劳务派遣工了。因此劳务派遣工通常是阶段性的工作。
二、劳务派遣的主体单位是派遣公司,而你女朋友的事业单位只是为她提供工作的场所。
由于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和社保,都是由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和购买。
因此劳务派遣工在事业单位,其实是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的。一旦只要事业单位的阶段性工作完成以后,那么劳务派遣工就会结束自己在事业单位的工作。
然后只能由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工派往另外的工作单位。因此事业单位的派遣工是不可能干一辈子的,随时都有可能走人。
三、劳务派遣工不可能与事业单位人员同工同酬,薪资待遇要低得多!
因为劳务派遣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相对来说这些工作岗位,技术性和专业性都会相对较弱。
所以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相对来说比那些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会低得多,至于事业人员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很多时候也是无法享受到的。
即使有些时候是劳务派遣工作干的工作,与正式职干的一模一样,也不可能会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由于正式职工的薪资待遇是经过人事核算之后,由财政统一支付。
而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则是由单位根据阶段工作具体情况,经过初步核算之后,向有关财政部门申请。而财政部门则会根据当地工资水平来进行划拔,并不是按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工资状况来处理。
所以事业单位的派遣工是根本没有前途的。不是既无法转正,也不能能够享受正式职工的地位,往往是只能作为二等公民的存在。
如果题主的女朋友执意这样做,说明她并没有看清自已所面对的严峻形势,而是安于享受眼前的那份危险的舒适,那你还是好好考虑一下吧!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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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今天看到劳务派遣工,什么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这种做法对吗?
首先,亮明观点:劳务派遣模式是从西方引进的“洋玩意”,并不是合适国情和国人的就业心理,使用劳务派遣模式属于“脱裤子放屁”(下面,给你仔细分析);其次,劳务派遣的诞生目的就不纯正,后来被歪嘴和尚故意念歪了经;再次,劳务派遣模式被大量应用,有利于企业老板,不利于劳动者,所以,企业愿意使用,劳动者表示强烈不满,未来有可能会被取消。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制员工?它的来龙去脉是怎么样的?
在20多年前,国内是计划经济,只有国有和集体企业两种企业形态,用工身份也只有两种:干部和工人。1995年推行劳动法之后,干部和工人的身份还保留着,但是都改为了合同制员工。上级对国企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定资”的“四定”管理,即:对企业的编制、定员、岗位、工资总额进行核准管理,直到目前,上级仍对国企实行“四定”管理,只有在少量实行“深化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企业开始逐步打破“四定”管理。
上级国资委对下属的国企实行“四定”管理,严格控制企业的用人数量和工资总额的数量。那么,进入1995年以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国企高速发展,对用人和工资总额提出巨大需求,上级国资委不给核增定员和工资总额,推行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用于解决国企用人和核增工资等问题。
什么是劳务派遣制呢?通俗地举例说明:大海公司2022年需要新增员工100人和1000万工资总额。但是,上级国资委不给指标,让国企采取劳务派遣模式。于是,大海公司找了一家叫作小河的劳务公司,委托小河公司为大海公司招聘100个员工。小河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它实际上是为大海公司招的100人,这100人与小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大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河公司把100人以劳务输出的形式派遣到大海工作。这100个人是小河公司的人,而不是大海公司的人,所以,就解决了大海公司新增100个定员的问题。
那么,大海公司怎么给这100人发工资呢?如果这100人是大海公司自己招的正式合同制员工,那么,大海公司就要从工资总额里给这100人发工资。可是,上级国资委不给大海公司核拨这100人的工资总额。于是,大海公司从经营成本中支付给小河公司1000万劳务费,记住:这1000万是劳务费,不走大海公司的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走的是大海公司劳务费(属于经营成本)。小河收到1000万劳务费后,扣除管理费之外,给100人发工资。所以,小河公司千方百计克扣这100人的工资,省下的钱都是自己的利润。
通过了解劳务派遣制的来龙去脉后,你就知道了劳务派遣是什么概念了。即:劳务派遣就是一种解决国企用工的辅助手段。他们的最大特点是:劳务派遣制员工不是国企的人,而是劳务公司的人,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国企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国企支付的劳务费,而不是国企的工资总额。
【二】为什么说劳务派遣制模式不适合国情呢?
劳务派遣制是从西方引进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西方人对工作没有固定要求,居住也没有固定要求,可能在这个城市工作、居住几年,就到另外一个城市再共走、居住几年。他们对稳定在一个地方工作和居住并不在意,劳务派遣模式很对他们的胃口,反正,想走就走,想留就留。企业也愿意用这种模式,想解聘就解聘,来招人就招人,都是流动性很强的机制。
但是,国人的文化与西方完全不同。国人喜欢稳定在一个地方工作和生活,当然还有户口的因素,更有家乡的因素。不像西方人四处为家,到处流动。我们国人即使老了,也愿意叶落归根,就是这个道理。国人喜欢找稳定的工作,最好是一辈子都能安安稳稳地工作、生活,不愿意四处漂泊,喜欢跟祖辈生活在一起。
劳务派遣模式的核心就是不稳定,国企想用你就用你,不想用你就辞退你。如果国企招聘的是正式合同制员工,就难以辞退,所以,他们就学习了西方的劳务派遣制模式。但是,对劳动者来说就很不友好,给人一种不稳定、不安全、随时可能被辞退的感觉。从这个意义来讲,劳务派遣制是“洋玩意”,在国内是“水土不服”的,所以,导致很多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强烈不满。
【三】劳务派遣制对劳动者非常不友好。
国企为什么喜欢招聘劳务派遣制员工呢?主要有四个原因:
第一,劳务派遣制员工不是国企的“合同制员工”,通俗地说,不是国企的“人”,而是一种“劳务”,那么,既然是“劳务”,就可以随时辞退。辞退手续非常简单,把劳务工退给劳务公司就可以了,省去了很多麻烦,也不要担心补偿问题。
第二,劳务派遣制员工走的是劳务费,不走国企的工资总额,就给国企的正式员工节省了大量工资总额,保证了正式员工的工资不断提升。通俗地说:国企招了100人来干活,却不用挤占他们的工资总额,保护了国企正式员工的核心利益。
第三,国企喜欢招聘劳务派遣制员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降低成本,通俗地说:找一个劳务派遣制员工省三分之一乃至三分之二的成本。举例说明:招一个正式工,工资、社保、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培训经费,等等,需要20万年薪。找一个劳务工,只需要给10万就行了,工资低,不给上全社保,没有福利经费,没有内部隐形福利,当然很省钱了。
第四,国企对正式员工的生老病死都要大包大揽的,招劳务工就省事多了,因为劳务工不是国企的“人”,国企也就不操心,省心省事多了。
第五,劳务公司对劳务工不友好。一般来说,劳务公司都是“皮包公司”,自己没有场地、没有业务、没有培训机构,主要盈利来源于“管理费”,所以,从骨子就自然而然产生“克扣”思想,玩的也是存量游戏,克扣得越多,利润越多。
第六,劳务工很难转正,职业发展没有保障。以前,劳务工还有转正的机会,现在,这种机会越来越渺茫了。劳务工不能转为正式合同制员工,就享受不到正式工的薪酬福利、社保、补贴和职业发展“红利”。
【四】劳务派遣模式被“用坏”了。
从初心来看,当初推行劳务派遣制模式,是为了解决国企的用工和工资总额等限制问题,结果呢,因为这种用工模式对企业有利、对员工不利,就被各种企业大量采用,严重到什么程度呢?有的企业,只有10%的管理人员是正式职工,其余90%的岗位都使用劳务工,可以节约大量人工成本,让正式工吃香的喝辣的,让劳务工干最脏最累的活。
违规的地方主要有几种:
第一,用工比例大量超标。上级规定劳务工只是一种用工补充形式而不是主流形式,但是,大量企业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上级规定劳务工使用比例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但是,超过10%甚至达到90%的企业比比皆是,已经“法不责众”了。
第二,大量混岗使用。上级规定劳务工只能用于三性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不能用于主体岗位。但是,大量企业在任何岗位上都使用劳务工,一间办公室里,既有正式工,也有劳务工,导致混岗使用。
第三,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是一项基本原则。劳务派遣制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同工同酬。但是,在现实中,劳务工和正式工做同样的工作,而且更多更累,工资待遇只有正式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
第四,劳务公司不规范。以前,国企都是采取成立一家改制企业,作为劳务公司,承揽劳务派遣业务,这些内部公司非常不规范,相当于从左手倒右手,吃亏的还是劳务工。现在呢,很多劳务公司本身就是国企的改制企业或关系户,导致业务开展极其不规范,自己人不好为难自己人,导致劳务公司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
第五,劳务公司是皮包公司的太多。上级规定劳务公司必须达标合规,注册资金200万以上,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成立,而不能以个人名义成立,但是,很多劳务公司本身就是用人企业的“寄身虫”或“关系户”。
第六,劳务公司玩的是“假合同”。有的企业跟一些空壳公司签订所谓的“承包合同”、“承揽合同”,把原来招聘的员工身份违规变成“劳务派遣制身份”。
【五】为什么说劳务派遣制模式属于“脱裤子放屁”?
上面写了,国内企业不适合西方就业文化,国人喜欢安定的工作,不喜欢被人当做“劳务”,所以,这种用工模式不适合国情。另外,企业目前都是实行合同制,遵循的都是劳动法,为什么偏偏安排一家“皮包公司”来“雁过拔毛”一下呢?既然劳务工是劳务公司的合同制员工,为什么不能直接成为企业的合同制员工呢?如果员工不合格,企业也可以辞退啊。这不是多此一举吗?那么,为什么企业喜欢大量使用呢?归根到底是对企业有利,对劳务工不利,这个导向本身就违背公平、平等劳动关系原则。您说,是不是呢?
Q4:政府机关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有什么出路呢?
政府机关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有什么出路呢?
1.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工作人员,即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没有成为正式成员的可能性,同工同酬只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非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低于正式在岗职工,工作人员可以享受的福利补贴和年终奖对其不具备。
唯一可以享受的,就是工会给的公会福利,节假日的慰问。随着社会保障政策的规范运行,特别是社会保障移交税务机关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率先以身作则,按时足额为编外人员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补缴以前的欠费,使编外人员得到保障。当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编外人员的养老保险是双轨制,编外人员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未来还有发展空间吗
2.劳务派遣工没前途。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工作人员相比,劳动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直接与用人单位。这样,无论是工资、社保、工伤还是纠纷,都与用人单位无关,而要与劳务派遣公司扯皮,进一步增加了劳务派遣工的不稳定性和事故发生后无人看管、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所有正式员工享受晋升、职称、学习培训、保障等。,这与编外人员无关。
任何时候,被派遣的工人也面临着被调到其他岗位的风险。他们已经设法掌握了一定的技能,或者即将工作十年,可以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待遇,可能突然被调到其他陌生的工作环境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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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在体制内,劳务派遣的人员有提拔的机会吗?
身为体制内工作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体制内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根本就不是体制内的在编人员,毫无疑问不可能有提拨的机会。为什么呢?
先说体制内单位的范围。人们常说的体制内单位,是指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毫无疑问: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务员,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都享有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类,都享有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的行政法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概括地讲:既便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依法取得编制的所有人员,一律都是编外人员。更通俗地说: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极为严格的编制管理,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录用/聘用、并依法核准取得编制的一切工作人员,根本就不是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所有的编外人员,专门从事编制管理的编委办公室、专门从事人员提拨的党委组织部门、专门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人社部门、专门给体制内人员负责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财政部门,一律都不承认单位有你这么一个人。最大的限度无非就是默认你是该单位干活的一个不合格的临时人员而已。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异想天开地想着被单位提拨,那无异于痴人说梦。可以100%肯定地说:这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再说劳务派遣工。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的第二节劳务派遣一节中,毫无疑问: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就是说:即使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最基本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严加控制,且必须在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可惜的是:现在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是遍地开花,如火如荼。
从理论上讲,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与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地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也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一律应当缴费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现在很不幸的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已经大范围地蔓延到机关、事业单位,成了补充单位编内人员严重不足的主要方式,同样是遍地开花,如火如荼。
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由经过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人社局)依法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来经营,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由公司承担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工们实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用工单位,是公司派出的劳务派遣工们赚取劳动收入的“工地”。因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毫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极为可悲的是:很多的劳务派遣工,根本弄不明白这个根本问题,还在傻乎乎、一厢情愿地等待着用工企业给他们转正呢。更为离谱的是:一些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还等待着用工单位提拨他们呢,这怎么可能呢?!!这无异于痴人说梦,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通俗地说:劳务派遣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职工,与用工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根本就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更没有通过凡进必考的方式取得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用工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中,根本就不算劳务派遣工,当然肯定属于不具有合法资格,只能干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的临时从血人员,若用工单位对其不满意时,领导一句话,就能让其离开用工单位,由公司另换他人。
说到底:劳务派遣公司是居于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二传手”,本应该实的成了虚的,本应该虚的成了实的。这样一来,劳务派遣工就成了公司想管管不了,用工单位根本就不想管、也无权管的两不管人群,只能在比较残酷的形势下,以自己的劳动赚取不多的收入,还要被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联手盘剥,成为当代的廉价劳动力,现代社会的包身工,法律身份极为尴尬,经济待遇很是微薄。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在体制内,劳务派遣的人员有提拨的机会吗?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工无论在哪儿工作,都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务派遣工根本不可能在用工单位被提拨。原因其实非常地简单:劳务派遣工压根儿就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何提之有?当用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时,各方面的工作条件相对比较好,不过仅能满足一下劳务派遣工们的虚荣心,除此之外毫无意义。总而言之:在体制内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如果没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参加公开招考的方式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完成个人身份的转换,正式取得相应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提拨之类的事情,肯定与其完全无关。
千万别忘了:各级编委办公室由组织部门直接领导,查一下编制的实名登记信息是举手之劳;组织部门又直接负责干部提拨,查阅个人人事档案是必经程序,可劳务派遣工压根儿就没有建立过人事档案。在此情况下,如果提拨了一个没有合法身份的劳务派遣工,那就成了官场大笑料,工作上的大丑闻了,会被严肃地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