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务派遣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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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量的劳务派遣情形存在哪些问题
1.派遣公司主体合法性; 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用工单位要切实审查劳务派遣公司主体资格,随时把握公司动向;劳务派遣公司要不断掌握与提高服务水平、社会声誉、发展状况等息息相关的信息,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者资质欠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提供相应担保,签订担保协议,避免劳务派遣公司主体不合法带来的风险。 2.派遣合同(协议)规范性; 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合同应对派遣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人员管理、用工关系、社保与法定福利、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工作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等方面进行约定。建议聘请法律顾问根据海事用工情况进行条款设计与审核。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工侵害海事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应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明确,派遣员工违反海事的规章制度造成海事损失的,视为派遣服务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服务机构对海事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视情节追究派遣人员的责任。以强化了派遣服务机构的雇主责任,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我们的经济损失 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必须交一份至海事存档备查,在使用派遣人员前,必须先确认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形成。 3.规范用工管理,完善管理规章 注意防范劳务派遣单位与海事规章制度不一致,使劳动者无从试用的法律风险。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海事的规章制度为准。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含应正常支付的工资),监督劳务派遣是公司是否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按照约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或者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提供劳动场所或安全保护措施时留有书面手续。 尽快梳理和调整劳务派遣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因此,需要对目前采取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梳理,避免采取劳务派遣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后引发。建议在长期性、稳定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如指挥中心值班员岗位,应逐步录用正式职工取代劳务派遣用工。 4.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人性化管理 正确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能够进一步改善劳务派遣效果并降低风险,对被派遣人员实施人性管理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具体地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鼓励被派遣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是为被派遣人员提供与海事正式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发展平台;三是被派遣人员与海事正式职工一并纳入考核;四是不滥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灵活退返机制;五是安排正式职工体检、节日福利、例行慰问等工作时将被派遣人员一并考虑在内。
Q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按《条例》第六条列出的十二项进行自查自改情况的报告,请问该怎么样着手编写好?
这个是很简单的,简单讲你是你单位到某项目部检查工作,发现了什么问题(如果没有,随便造个问题出来比如发现乱拉乱接电线;电箱未使用三相五线制;安全不到位;未实行交底签字等),然后及时整改、落实。把大概经过写下,这就是自查自改情况报告。
您好!收到您的求助了,实在抱歉,我对这方面一无所知,楼上各位的回答您可以参考一下。
你是哪里人???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人员没有给你统一的《自评报告》格式吗??
一般来说企业应该编写《许可证延期申请自评报告》,报告有相对统一的格式,你们当地应该是有具体要求的 你最好先去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我是天津的 天津是有统一要求的 如果你当地没有具体要求 你可以再追问我 我告诉你应该怎么写
http://wenku.baidu.com/view/1000d06925c52cc58bd6be7b.html 你参考这个吧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Q3:工厂安全自检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防控及应急处理体系,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们结合电力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在我公司热电厂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自查活动分为学习宣传、自查自纠、汇总整改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现将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
为提高电厂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作为此次安全生产自查的一部分,我们组织全厂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对安全生产的深远意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生产事故案例以及违反规范操作造成的严重后果做了深入宣传,要求每名员工自觉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电厂运行安全生产规程,从个人岗位和日常工作中做起,在全厂上下形成人人讲安全、查隐患、防事故的良好风气。
(二)自查自纠
由于我公司热电厂刚刚结束调试投入生产运营,正处于人员、设备的熟悉和磨合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几率较大,因此我们将此次自查的侧重点落在查组织、查漏洞、查隐患、查措施、查制度等几个方面,不仅是对某一个环节的自查自纠,而是对电厂生产运行的总体体系进行拉网彻查,为电厂今后的安全生产运行创造良好的开端和基矗自查活动中重点对与生产运行及关系电力系统稳定的主要设备运行情况、自动保护装置进行了检查,对各系统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查以及责任的分属、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对各个车间、专业的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事故预想及应急预案等制度规定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防洪防汛、消防、安全保卫等外部因素进行了一并检查。
通过此次安全自查活动,我公司热电厂安全生产运行的总体情况比较平稳,没有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生产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安全隐患,但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上仍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逐一备案记录在册,并落实专人专责限期进行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复查、倒查制度,不定期对存在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此次检查成效落到实处。
(三)汇总整改
通过此次自查活动的开展以及贵局领导亲临现场检查指导后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对存在的若干问题逐一落实整改,并初步提出了整改方案:
1、关于厂区内未设立明显的高压设备及油区防火危险标识的问题。检查工作结束后,我们立即按照有关安全规范赶制了高压设备危险标志,并在合理位置进行张贴、标定。
2、关于安全出口缺少疏散标志的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紧急疏散的相关规定,我们在预先设计的安全通道处,完善了安全出口标志。
3、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制度。自我厂试运行以来,每日下午5:00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召集安全生产协调会,对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汇总、检查,并由专人做会议纪要。
4、关于员工安全培训记录问题。我们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各专业考试、现场模拟操作、反事故演练等形式,督促员工自觉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技能学习,并将员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积累、备案,作为评价员工工作表现的一项重要内容。
5、关于应急救援预案送贵局备案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将救援预案送交贵局备案,并在预案进行变更、改动时及时通报贵局更新。
6、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问题。我们将于近期建立安全生产联责制度,在生产组织体系内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能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使每名员工都担负起维护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完善、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
××××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00x年x月x日
任务占坑
Q4:怎样写安全生产整改的报告?
根据下发或者自查出来的整改内容,逐条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人、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然后将整改结果整理上报即可。
Q5: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您好: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二、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
关于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只可适用于那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扩大到各个行业。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等情况,致使劳务派遣业“畸形”发展。
劳务派遣成为企业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而创造出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法。企业明明需要招聘劳动者,却偏偏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企业本应与劳动者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将企业的义务转嫁给了派遣单位,企业变成了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尤其是在发生工伤等重大事故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加上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如果用工单位有过错的,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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