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退回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将人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会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退回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将人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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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无辜将我退回派遣公司的怎么办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Q2:如果用人单位将人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会怎么处理?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只能有两种安置办法——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或者重新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选择重新派遣劳动者的,只有当重新派遣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仍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才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解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仍然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由用人单位给补偿金。

这个要看你和用人单位签的劳务派遣合同里面有写这一条没有。如果没有就只能帮他找其他的工作,要不就自己赔。

Q3:15种情况下,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工不违法,你知道么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十五)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单位依据7-15条的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且被派遣员工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了,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的责任。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外,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合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派遣劳者本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劳者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关规定与劳者解除劳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者列情形

用单位解除劳合同:()试用期间证明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单位造重损害;

(四)劳者同与其用单位建立劳关系

完本单位工作任务造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单位提拒改;

(五)本第二十六条第款第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合同效;(六)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第项、第二项规定:

列情形用单位提前三十书面形式通知劳者本或者额外支付劳者月工资解除劳合同:

()劳者患病或者非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能事原工作能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二)劳者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能胜任工作

Q4: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公司,该怎么办?

一、如果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我们应该主动和用工单位联系,了解具体的事情经过,然后选择比较好的处理方案。

这个时候人力资源公司肯定是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所以他们可以寻找一个更加合适的人到用工单位,尽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用工单位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当然肯定是要了解事情的经过如果本身就是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那么人力资源公司肯定是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是用工单位的原因,那么人力资源公司将会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这件事情。

二、如果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员工,我们应该听从人力资源公司的安排,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

如果这件事情本身不是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那么人力资源公司肯定会和用工单位据理力争,即使最终劳务派遣员工没有回到用工单位,那么人力资源公司肯定也会给劳务派遣员工寻找一个新的用工单位。这样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以及自己公司的损失。当然如果这件事情就是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那么只能够等待人力资源公司的处罚或者安排。

三、如果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来说,承担着一定违约风险,需要寻找合理的理由给人力资源公司。

如果并非是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而是本公司已经达到了人力过剩,现在只是想要减少人力成本。这个时候公司就会有私心,想要把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给人力资源公司,当然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毕竟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是合约关系。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工本身有问题,那么用工单位会重新考虑人力资源公司的人力资源是否合格,会要求人力资源公司用更合理的方式来优化人力。

Q5: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如何办理退工手续?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如何办理退工手续没有明确规定,该内容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范畴,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要想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工单位要想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符合这两条,再根据双方签订的派遣协议,用人单位才可以通知劳务派遣公司1)派人验证事实,2)员工工资结算及社保关系结转,3)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发生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实际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减轻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不等于实际用工单位因此可以随意、无故辞退所用的员工。实际用工单位必须根据三方的书面约定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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