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新的劳动法出来,劳务派遣的数量限制很大,该如何解决呢?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新的劳动法出来,劳务派遣的数量限制很大,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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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现在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好像国家有规定劳务派遣制的员工不可以超过员工总数的10%,所以15年的时

1、女性三期是不能辞退的

2、就算考核不合格,也只能说明不能胜任岗位,要退回也要给你补偿金

3、退回派遣公司后,如果派遣公司没有给你安排工作, 还可以要求派遣公司支付月工资

不明白啊 = =!

Q2:按最新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也就是,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问题也随着不断改革深入和法律完善加以妥善解决,但是这个规定并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纳入到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人事部对此也说下一步将会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问题予以规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条来自百度查找

Q3:劳务派遣比例是多少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Q4:新的劳动法出来,劳务派遣的数量限制很大,该如何解决呢?

遨才人力资源服务专家建议,可以将劳务派遣转换为BPO的模式,项目外包的形式。

你好!

即便让你做成了劳动派遣,也还是要同工同酬,还是避不开。应该集中精力,尽快把公司的规章制度、职效考核制度完善起来,才是正道。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5:劳务派遣人员比例

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