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家建议取消劳务派遣,让企业公平对待每一位员工,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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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派遣合同解除

这种情况下,你最好不要继续履行合同到期满。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举报 ,并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起诉~!到劳动仲裁告

1.属于劳务派遣的,辞职应当向劳务公司提出。

    2.没有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的,因违反服务期约定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不受竞业限制。

    3.如果可以确定没有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劳务公司补缴。而且你还可以以劳务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务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比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等。

谢谢,望采纳!

请你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你合同上有否明确规定月薪?如果有,那么你可以要求补偿额外的加班工资;如果没有,但你每月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有限,不足加班费补偿的,也可以要求补偿加班工资;如果没有,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甚多的,个人认为讨回加班工资有难度。企业完全可以推说加班工资包括在你平时工资里了。因此,综上所述,你平时的工资单是否在自己手上非常重要!工资单上一般会有明细。

2、你要去仲裁告,劳动监察举报的愿望是好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不过现在据我所知告的人太多了,没有确凿证据,人家政府部门根本不会化那个力气去查。因此你在去之前首先必须搜集证据,这里面包括人证、物证。物证包括工资单、考勤卡。注意,现在录音也算物证了。最后,仲裁还是监察?根据你的情况,我个人倾向先监察。先告它违反劳动法,超时用工(当然也要事实如此),要求补加班费,然后再谈补偿金的事情。因为你辞职的理由是单位违法用工,是可以获得补偿金的。

最后再次提醒你,想要达到目的,考勤卡和工资单非常重要!

Q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派遣合同

你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概念有点含混不清。。。和你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叫用人单位,而去实际工作的单位叫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你的合同是和用人单位签的,不是和用工单位签的,所以提前通知也是用人单位通知,和用工单位没有关系。

解除合同,工作超过6个月,可以获的一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工资。

1. 看劳动合同怎样约定的,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要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是怎样写的

3. 郑重提醒用工单位,不要因为是派遣员工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图钻法律空子而不给赔偿, 建议用工单位按照正式员工辞退的方式给赔偿. 现在关于派遣赔偿的事情很多了,搞不好,单位会很麻烦.

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应当支付你赔偿金

你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劳动者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立即找劳动监察或向劳动仲裁机关。做不是一个大脑派遣公司的用工单位Haozhe。它们拖动,拖动违反劳动纪律和规定,你必须放弃的理由。清除调你离开原来的岗位派遣单位有这个权利,但这需要双方同意。但是,你没有证据来解释(文字,证明人的记录吗?)此外,合同管理,仅管双方各执一(实际上是三个,有一个副本的记录向劳动部门,但因为劳动部门也很好玩,这个规则基本上是无效的管),但派遣合同签订时,往往是派遣公司签署了,你先签字,后执行实践中,他们总是先关闭注册然后不低于(与合约,但有几个在他们的地方,你很难有机会证明)。所以,无论怎么做,下一次,一定要记得要多留个心眼。

Q3:2019年劳务派遣模式会被取消吗?

这种资本主义国家惯用的“用工制度”必须彻底地得到废除,取消现在劳务派遣机构,这种用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现实中的用工企业不能将派遣员工与企业在编员工一视同仁,在他们相互同工的情况下,企业发放的福利待遇,两者之间是遇截然不同的。

首先关键是用人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实质上是剥削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剩余价值,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精神。

其次就是派遣机构,也在利用各种手段剥削劳务派遣员工的报酬,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酬金,让其待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薪水,然而劳务派遣机构却使用种种手段和手法克扣这些派遣员工酬劳,不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待遇、缴纳劳动保险等!这种用工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背道而驰,严重地违反《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这一原则,严重地带有歧视派遣员工的思想意识形态,挫伤了她们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大量派遣员工被迫辞职流失。

最后,极力呼吁我们国家人社局,要果断并坚决取缔和取消这种带有严重歧视性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大力放开社会劳务市场,扩宽社会就业需求市场,严格监督和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和“同工同酬”执行情况,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切身合法利益。

Q4:你认为应该取消劳务派遣吗?

劳务派遣行业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70年代未在我国开展此项业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只签定《劳务协议》,和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关系,用而不养。劳务派遣工们承担着很多一线脏累重的工作,却不能像体制内的员工一样,得到应有的报酬,或者用工刻意的规避同工同酬的概念,虽然岗位不同,但工资收入相去甚远,再加上劳务派遣公司的克扣,这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不公平现象。

很多人对劳务派遣这个用工模式的存在表示反对,特别是对劳务派遣公司,更是深恶痛绝,说他们是扒皮公司,吸血公司。前段时间我们单位的保安岗位上招录了几位劳务派遣工,在谈工资的时候,劳务派遣公司的经理很直接地说,用工单位谈好的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会以83%的价格,给工人结算。这中间的的差价,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用工模式下,劳务派遣公司暂时还是不会取消的。这是因为:

劳务派遣虽然不是最主要的用工模式,但也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有着用工形式灵活、降低薪酬、培训等劳动成本、在劳动保护上可以帮用人单位摆脱困境,特别是在企业某项工作结束后,不需要大量人手,如果是正规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就要付出大量的经济补偿,而劳务派遣工则没有这个后顾之忧。特别是一些大型国企和事业单位,比如金融、电信、邮政、石油等行业部门,劳务派遣已经成为用工主力。这些单位为了规避工资红线或者压缩编制等问题,只能走劳务派遣的模式。

劳务派遣对企业的优势,不再说了。

在目前的政策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在出台劳务派遣工用工模式时,要求《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履行义务,比如大家呼声最高的同工同酬,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奖金和福利待遇,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等。但是执行的过程中,很多用工单位都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劳务派遣公司也不会替工人们伸张正义,导致工人的利益受损。

国家现在缺少的,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与监管。如果国家的政策落在实处,劳务派遣工人的利益将受到很大保护。

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注意学习法律,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保存证据,以便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

劳务派遣工都集中在一些不重要的岗位,比如柜员、接线员、保安、保洁等一些工作岗位,他们普遍着低学历、低技术含量的情况。很多人都存在着这种情况:明知道劳务派遣工不合理,但如果不走这个路子,又无工可做,比较来比较去,还是劳务派遣相对来说保障较好,如此选择,也是无奈之举。

你觉得劳务派遣工这种用式形式应该取消吗?

Q5:专家建议取消劳务派遣,让企业公平对待每一位员工,你支持吗?

我正想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我强烈建议取消劳务派遣!

原因有三

第一,企业为了应对“订单”的不稳定,保留一部分职位空缺,留给劳务派遣,一般劳务派遣,没有五险一金,想清退清退,把企业风险降低了。干同样的工作,待遇不一样。

第二,劳务派遣人员根本没有安全感,工作不踏实,肯定发挥不了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得起工资算是不错的。

第三,劳务派遣员工在企业不会让你担任重要岗位,这里面有不信任的原因,升职加薪机会不多。但是有表现好点的员工能转正,但毕竟是少数,有的企业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劳务派遣。

所以

不管企业长期的稳步发展,还是培养人才,劳务派遣都是不利的。

但是,对于员工最不利,对企业本身短期内是有利的。

我强烈建议取消劳务派遣,限制企业规避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这样做对社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我将会在头条有一期作品,详细聊聊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的差别。

——工程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