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什么是人才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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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找关于国际派遣政策的相关资料
四; 3、劳务派遣组织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及复印件; 4、集体、个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行? 答、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是有利于提高派出人员的技能素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服务型经济组织。 三、劳务派遣组织可采用哪些组织形式? 答:劳务派遣组织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采取国有、劳务派遣组织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六、个人独资、股份合作制多种组织形式,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专业性劳务用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输出劳务人员的服务型经济组织。 二、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 答,专门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季节性、临时性、合伙制、私营等多种经济类型和公司制、项目所需生产、经营设备的证明及复印件; 5,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劳务派遣企业如何享受保险补贴:劳务派遣组织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直到2008年底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除外)。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劳务派遣的工种。 二是有利于就业岗位开发。 三是有利于解决单位人员“进”和“出”的矛盾、劳务派遣组织的作用是什么? 答:一是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务派遣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 2、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劳务派遣组织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现有的劳务派遣组织新增加岗位一、什么是劳务派遣组织? 答:劳务派遣组织是将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组织起来
所谓劳务派遣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之间介入了中介等第三方共同签合同,企业不对职工在岗期间负责人,全部责任由第三方负担。这种政策不利于职工本身。
Q2:集团要新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责任分到我们头身上,头让我拟定一个此公司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劳动力,满足煤炭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关于对联采劳动力进行整合的通知》(某矿司[2004]230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某矿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被派遣到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产矿井与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须经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确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训和录用 1、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某矿矿务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收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 2、经报名、政审和体检,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集中送往各生产矿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如果生产矿井不具备四级培训资格或条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培训费用从各生产矿井职教经费中列支。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矿井方可安排下井作业。 三、待遇 各生产矿井的劳务派遣工纳入本矿统一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 制度;生产矿井要关心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注重对劳务派遣工中积极分子和生产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 展党团员、工人技师评聘和培养后备干部的组织工作。 四、费用结算 1、劳务派遣工的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及其它代扣费用由各生产矿井按月填报统计报表,于次月5 日前报劳动工资部。经劳动工资部审核后按月进行征缴,财务部凭征缴单按月从各生产矿井统一征收至劳务派遣工专用帐户。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劳动工资部负责按季度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扣费用。财务部凭劳动工资部出具的结算单据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结算和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3、各生产矿井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劳务派遣工有关费用,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等额罚款。 五、实行“留转”制度 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采掘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围 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劳务派遣工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轮换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采掘轮换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年龄在38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人员。 2、条件 (1)、被评为市级(含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文明职工”累计二次以上或矿年度“文明职工”三次以上; (3)、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一次以上或矿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二次以上; (4)、被聘用为工区区长、副区长、书记、副书记半年以上; (5)、被聘用为班长一年以上或副班长连续二年以上; (6)、被评聘为工人技师及以上资格的; (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 个工日以上,无“三违”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3、操作程序 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各生产矿井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定“留转”人员名单,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⑵、劳动工资部根据各生产矿井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⑶、各生产矿井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上报“留转”的劳务派遣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其他管理规定 1、劳务派遣工仅限于煤矿(含建井工程处)井下采掘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岗位。 2、各生产矿井需补充劳动力,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劳动工资部负责联系招用劳务派遣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劳动力,否则一经查出,将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数处2000 元/人·月的罚款。 3、根据煤矿生产需要,劳务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也可以随本矿其他职工“走出去”到外部从事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但必须经劳务派遣工所在的劳务派遣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要加强对他们在安全生产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业、杜绝“三违”行为。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亡)事故,生产矿井应及时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同时,协助劳务派遣机构收集相关原始资料,由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亡)的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5、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法或违纪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由生产矿井向劳务派遣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劳务派遣机构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某矿矿务集团公司。
Q3:急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本公司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促进劳务员工在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保证用人单位的流畅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制定了系列规定: 1、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 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员工因违反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 5、因客户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 一、员工守则 1、 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 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 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 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 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9、 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10、 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11、 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12、 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13、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加班。 14、 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15、 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16、 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17、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18、 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19、 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0、 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21、 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22、 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23、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Q4:什么是人才派遣制度
人才派遣具体介绍如下:
人才派遣是指根据企业需求,人才派遣公司招募录用合适的人员,派遣到企业工作的人才服务方式。
随着企业用人观念的改变,企业希望拥有更加精简,灵活的用人方式,将企业雇佣的一部分员工转移到派遣公司;出于临时项目的考虑,或者出于人员编制的考虑,企业不想雇佣长期雇员,但企业又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完成特定的项目或某部分工作,也要人才派遣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办事处性质的企业,由于缺少用工主体,也需要第三方派遣公司作为用工主体。
人才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人才市场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人才市场通过查询人才库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最后确定。之后,用人单位与市场签定用人协议,人才市场与被聘用人签定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人才市场是一种劳务关系,所选用人员与人才市场是一种劳动关系。
Q5:劳务派遣人员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基本权利
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你好,有关劳务派遣除享有一般权利外在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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