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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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我们认为,你方和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3月开始至2011年4月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就是说你方和上海公司应于2011年4月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尽管合同到期但必须解除合同此时劳动关系才能结束。
2、然而你方在上海公司外派工作期间(不同于劳务派遣,这是公司内部决定外派工作)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并和外包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外包协议。而问题恰恰是因签订这两份协议所引起,为此,我们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由该条不难看出B公司作为法律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和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约定作为用工单位应尽的全部义务,而你方和上海公司只是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毋庸置疑,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相关的条款及内容的变更,而不是主体的变更,作为上海公司也无权将你的劳动合同进行主体变换,不难想象双方就一方的工作隶属关系约定为第三方。及便这样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作为第三方的B公司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确认,也就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些根本都没有发生,据你所说也就是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而无论该协议的内容如何都无法取代劳动合同。况且作为上海公司对你方的社会保险费的交纳也延续到2010年10月份。
3、综合以上分析,你方和上海公司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你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索要相关的费用。
首先,你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为劳动合同未到期(2011年4月);其次,劳务派遣合同的实质是劳务派遣机构(此处为A公司)与被派遣单位(此处为C公司)之间签订的派遣与劳务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人员至被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的合同,即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A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并非什么双重劳动关系。具体有关工资与社保等问题,原则上是由与你有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机构即A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合同另有约定的就依照约定。
Q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别?
①劳动关系是雇主与劳动者生产要素的结合,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的协议。②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和经济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③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个体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是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和公民。他们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和组织。
④主体的性质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既有财产关系、经济关系,也有个人关系,即行政从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规章制度(考勤、考核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只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属性,不存在行政从属关系,没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应当相互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⑤承担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的劳动者。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他们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义务行为,是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无关。
劳动关系是指提供劳动服务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动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劳动关系。如果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完全是由于自己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则损害与雇主无关。
⑥国家干预的合同程度不同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往往是由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来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除当事人一致同意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务合同不受国家干预,合同内容的约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权。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⑦内部规章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或从属劳动合同。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励的单方权力。用人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或者用人单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和其他权力机关制定或者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违反行政法规和政策,履行告知义务,发生劳动争议的,这些规章和劳动合同将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Q3:劳 务关系等于劳动关系吗
两者不能划等号。首先,两者适用的法律是差别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次,法律关系的主题也存在差别,劳动关系的一方定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不一定;再次,承担义务方面的差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交纳劳动保险等,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等等。
不等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保护,劳务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如退休人员打工是劳务,没有退休人员打工是劳动。待迂可以不一样,争议程序也不一样。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Q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要点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备注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 例如,某单位的10部电梯的维修包给某维修站,维修站派人常驻这家公司,他虽然在这家公司工作,但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因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所以签订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比如社会保险费可以不缴等等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你好!
两者有区别,但具体的应该在用人单位的处理机制上。
一般情况下,劳务合同的签订和续签的时间应该在一年的期限内。劳动合同至少是三年。
我有过这样的经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Q5: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一项劳务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合意,即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以下差异: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有上下级别。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依附性;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劳动法律法规对双方还具有强制性规定。劳务关系更加凸显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4、法律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处理机制是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再到人民法院诉讼。劳务关系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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