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真的不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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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合法吗?大家喜欢劳务派遣吗?谈谈你的看法,谢谢啦!
劳务派遣是合法的。但用工单位经用劳务派遣用工,以规避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所以相关规定正在修订之中。
劳务派遣合法的。用工单位经由劳务派遣用工可以规避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应出具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另: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公司性质公司法26条第2款;虽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Q2:请问劳务派遣好吗?
劳务派遣公司未来很有发展潜力,但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或者业务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在外行人还是看了一头雾水,为什么劳务派遣已经不行了,还有发展潜力呢?
实在是矛盾,原因很简单,因为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虽然是叫这个名字, 但是他的业务是多元化的,不一定是真的做劳务派遣,有可能就是有个派遣许可证而已, 这里就要极简的介绍一下这个行业的历史,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最早出现是用来解决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无法雇佣中国本地员工的问题的,让他们从中国的劳务派遣公司去租人用 ,用来解决政府,事业单位编制有限,但是有需要人手来做事情的问题。
比如你经常能看到的辅警,政务大厅办事员就是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后来外资企业可以直接雇佣中国员工,但是制造业外资发现劳务派遣大法好, 中国的劳动法这么偏向劳方,资方这么吃亏,找个派遣公司 把普工都派遣,既不用承担劳资风险,派遣公司还能把招聘的活揽了,所以在2008年前后,外资企业大量进入中国的时候,劳务派遣公司也开始大量涌现,大家搞得不亦乐乎, 但是人社部门看到了隐患, 人想用就用,不想用弄走,企业不承担用工责任,如果一旦发生就业危机, 这么多人就业出问题,你拍屁股走了,这个烂摊子就丢给社会了。
要知道,就业出问题是会引发社会危机的,同时,企业开始压缩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再加上劳务派遣公司的参差不齐, 劳资纠纷越来越多,这时候人社部2013年就出台了一个规定,叫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给劳务派遣现用工模式加了很多的限制,要求派遣工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 ,要求企业及使用爱钱你不能像以前一样了必须承担用工责任派遣公司也必须承担用工责任。
Q3: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上班坑吗?要注意什么?
劳务派遣的存在,实际上就是给用人单位创造了一个逃避社会责任,公然对抗“劳动法“的阴暗地带。
跟旧社会制度下的黑心地主、资本家,没有任何区别。与我国社会性质和制度,及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益,背道而驰。
尤其是在央企和国有企业,这种现象的存在,更加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企业的声誉。令人厌恶和不耻!
Q4:劳务派遣真的不好么?
劳务派遣只是人力资源的一个商业游戏而已。从精益生产的角度来说,就是一个奇葩的产物。对被派遣人员来说,多了一个公司内部的不平等身份,少了收入的百分比,还少了就职公司内部的福利待遇;对管理而言,多了一个臃肿的管理机构和一些管理人员;对办事效率而言,无疑是降低的;对整个社会而言,某些责任只是相互转嫁而已,并不能逃避或缺失,如果有也只是内部对弱势群体的违规操作。所以说,所谓的让企业和单位产生劳务派遣员工,从而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一说,只是单方面的“理由”而已,对管理的人性化,对员工稳定性以及人力资源的发展几乎无一利的存在。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各位朋友如有好的建议,不妨多多交流。
Q5:什么是劳务派遣?有什么弊端?农行的劳务派遣怎么样?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一、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易受盘剥。一般来说派遣员工的薪资水平比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的薪资水平低20%至30%左右,这主要是用人单位由于要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以及奖金福利待遇外,每月还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人单位为了压缩成本,不额外增加负担,通过压低薪资水平的办法来达到目的。
二、派遣员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由于派遣就业,劳动者不直接为雇主提供劳动,而是为雇主的客户提供服务,出现了“第三者”,形成了三角形关系。这就会产生劳动者安全易被忽视等弊端,而且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流动性较大,一些有毒、有害、有辐射的工种产生的职业病在短期内(如半年、一年)不易被发现,给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留下了安全隐患,等到发病时,已找不到下家。
三、派遣员工的职业生涯无发展。派遣员工由于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即使工作能力强、表现好也没有晋升机会,严重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四、用人单位的某些福利派遣员工享受不到。如产假、特休假、补充保险等。由于派遣员工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所以用人单位不愿为他们额外投保补充保险,而劳务派遣机构更拿不出这笔钱为派遣员工参加补充保险。
五、派遣员工没有组织归属感,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由于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是“二等公民”,处处受到歧视,容易造成职工的自卑心理,就会频繁离职(如苏州某一外资企业派遣员工离职率超过了百分之六十),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
六、某些用人单位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空子,大量使用派遣实习生,既摄取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压低实习生报酬,加班工资更是低得可怜),又达到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
七、某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利用员工人生地不熟的状况,与之订立对派遣员工不利的所谓住宿协议,并收取押金。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得不到保障。
八、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