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员工社保谁交?劳务派遣工是什么?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劳务派遣的员工社保谁交?劳务派遣工是什么?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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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今天看到劳务派遣工,什么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这种做法对吗?

首先,亮明观点:劳务派遣模式是从西方引进的“洋玩意”,并不是合适国情和国人的就业心理,使用劳务派遣模式属于“脱裤子放屁”(下面,给你仔细分析);其次,劳务派遣的诞生目的就不纯正,后来被歪嘴和尚故意念歪了经;再次,劳务派遣模式被大量应用,有利于企业老板,不利于劳动者,所以,企业愿意使用,劳动者表示强烈不满,未来有可能会被取消。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制员工?它的来龙去脉是怎么样的?

在20多年前,国内是计划经济,只有国有和集体企业两种企业形态,用工身份也只有两种:干部和工人。1995年推行劳动法之后,干部和工人的身份还保留着,但是都改为了合同制员工。上级对国企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定资”的“四定”管理,即:对企业的编制、定员、岗位、工资总额进行核准管理,直到目前,上级仍对国企实行“四定”管理,只有在少量实行“深化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企业开始逐步打破“四定”管理。

上级国资委对下属的国企实行“四定”管理,严格控制企业的用人数量和工资总额的数量。那么,进入1995年以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国企高速发展,对用人和工资总额提出巨大需求,上级国资委不给核增定员和工资总额,推行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用于解决国企用人和核增工资等问题。

什么是劳务派遣制呢?通俗地举例说明:大海公司2022年需要新增员工100人和1000万工资总额。但是,上级国资委不给指标,让国企采取劳务派遣模式。于是,大海公司找了一家叫作小河的劳务公司,委托小河公司为大海公司招聘100个员工。小河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它实际上是为大海公司招的100人,这100人与小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大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河公司把100人以劳务输出的形式派遣到大海工作。这100个人是小河公司的人,而不是大海公司的人,所以,就解决了大海公司新增100个定员的问题。

那么,大海公司怎么给这100人发工资呢?如果这100人是大海公司自己招的正式合同制员工,那么,大海公司就要从工资总额里给这100人发工资。可是,上级国资委不给大海公司核拨这100人的工资总额。于是,大海公司从经营成本中支付给小河公司1000万劳务费,记住:这1000万是劳务费,不走大海公司的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走的是大海公司劳务费(属于经营成本)。小河收到1000万劳务费后,扣除管理费之外,给100人发工资。所以,小河公司千方百计克扣这100人的工资,省下的钱都是自己的利润。

通过了解劳务派遣制的来龙去脉后,你就知道了劳务派遣是什么概念了。即:劳务派遣就是一种解决国企用工的辅助手段。他们的最大特点是:劳务派遣制员工不是国企的人,而是劳务公司的人,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国企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国企支付的劳务费,而不是国企的工资总额。

【二】为什么说劳务派遣制模式不适合国情呢?

劳务派遣制是从西方引进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西方人对工作没有固定要求,居住也没有固定要求,可能在这个城市工作、居住几年,就到另外一个城市再共走、居住几年。他们对稳定在一个地方工作和居住并不在意,劳务派遣模式很对他们的胃口,反正,想走就走,想留就留。企业也愿意用这种模式,想解聘就解聘,来招人就招人,都是流动性很强的机制。

但是,国人的文化与西方完全不同。国人喜欢稳定在一个地方工作和生活,当然还有户口的因素,更有家乡的因素。不像西方人四处为家,到处流动。我们国人即使老了,也愿意叶落归根,就是这个道理。国人喜欢找稳定的工作,最好是一辈子都能安安稳稳地工作、生活,不愿意四处漂泊,喜欢跟祖辈生活在一起。

劳务派遣模式的核心就是不稳定,国企想用你就用你,不想用你就辞退你。如果国企招聘的是正式合同制员工,就难以辞退,所以,他们就学习了西方的劳务派遣制模式。但是,对劳动者来说就很不友好,给人一种不稳定、不安全、随时可能被辞退的感觉。从这个意义来讲,劳务派遣制是“洋玩意”,在国内是“水土不服”的,所以,导致很多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强烈不满。

【三】劳务派遣制对劳动者非常不友好。

国企为什么喜欢招聘劳务派遣制员工呢?主要有四个原因:

第一,劳务派遣制员工不是国企的“合同制员工”,通俗地说,不是国企的“人”,而是一种“劳务”,那么,既然是“劳务”,就可以随时辞退。辞退手续非常简单,把劳务工退给劳务公司就可以了,省去了很多麻烦,也不要担心补偿问题。

第二,劳务派遣制员工走的是劳务费,不走国企的工资总额,就给国企的正式员工节省了大量工资总额,保证了正式员工的工资不断提升。通俗地说:国企招了100人来干活,却不用挤占他们的工资总额,保护了国企正式员工的核心利益。

第三,国企喜欢招聘劳务派遣制员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降低成本,通俗地说:找一个劳务派遣制员工省三分之一乃至三分之二的成本。举例说明:招一个正式工,工资、社保、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培训经费,等等,需要20万年薪。找一个劳务工,只需要给10万就行了,工资低,不给上全社保,没有福利经费,没有内部隐形福利,当然很省钱了。

第四,国企对正式员工的生老病死都要大包大揽的,招劳务工就省事多了,因为劳务工不是国企的“人”,国企也就不操心,省心省事多了。

第五,劳务公司对劳务工不友好。一般来说,劳务公司都是“皮包公司”,自己没有场地、没有业务、没有培训机构,主要盈利来源于“管理费”,所以,从骨子就自然而然产生“克扣”思想,玩的也是存量游戏,克扣得越多,利润越多。

第六,劳务工很难转正,职业发展没有保障。以前,劳务工还有转正的机会,现在,这种机会越来越渺茫了。劳务工不能转为正式合同制员工,就享受不到正式工的薪酬福利、社保、补贴和职业发展“红利”。

【四】劳务派遣模式被“用坏”了。

从初心来看,当初推行劳务派遣制模式,是为了解决国企的用工和工资总额等限制问题,结果呢,因为这种用工模式对企业有利、对员工不利,就被各种企业大量采用,严重到什么程度呢?有的企业,只有10%的管理人员是正式职工,其余90%的岗位都使用劳务工,可以节约大量人工成本,让正式工吃香的喝辣的,让劳务工干最脏最累的活。

违规的地方主要有几种:

第一,用工比例大量超标。上级规定劳务工只是一种用工补充形式而不是主流形式,但是,大量企业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上级规定劳务工使用比例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但是,超过10%甚至达到90%的企业比比皆是,已经“法不责众”了。

第二,大量混岗使用。上级规定劳务工只能用于三性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不能用于主体岗位。但是,大量企业在任何岗位上都使用劳务工,一间办公室里,既有正式工,也有劳务工,导致混岗使用。

第三,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是一项基本原则。劳务派遣制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同工同酬。但是,在现实中,劳务工和正式工做同样的工作,而且更多更累,工资待遇只有正式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

第四,劳务公司不规范。以前,国企都是采取成立一家改制企业,作为劳务公司,承揽劳务派遣业务,这些内部公司非常不规范,相当于从左手倒右手,吃亏的还是劳务工。现在呢,很多劳务公司本身就是国企的改制企业或关系户,导致业务开展极其不规范,自己人不好为难自己人,导致劳务公司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

第五,劳务公司是皮包公司的太多。上级规定劳务公司必须达标合规,注册资金200万以上,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成立,而不能以个人名义成立,但是,很多劳务公司本身就是用人企业的“寄身虫”或“关系户”。

第六,劳务公司玩的是“假合同”。有的企业跟一些空壳公司签订所谓的“承包合同”、“承揽合同”,把原来招聘的员工身份违规变成“劳务派遣制身份”。

【五】为什么说劳务派遣制模式属于“脱裤子放屁”?

上面写了,国内企业不适合西方就业文化,国人喜欢安定的工作,不喜欢被人当做“劳务”,所以,这种用工模式不适合国情。另外,企业目前都是实行合同制,遵循的都是劳动法,为什么偏偏安排一家“皮包公司”来“雁过拔毛”一下呢?既然劳务工是劳务公司的合同制员工,为什么不能直接成为企业的合同制员工呢?如果员工不合格,企业也可以辞退啊。这不是多此一举吗?那么,为什么企业喜欢大量使用呢?归根到底是对企业有利,对劳务工不利,这个导向本身就违背公平、平等劳动关系原则。您说,是不是呢?

Q2:请问什么叫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是指单位委托一个劳务中介单位,向社会招工,合格的人与这个中介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被派到单位的某个部门工作,工资由单位交给中介单位后,再按合同中的规定分发,待遇低,有的还没有社保. 派遣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只有工作关系,无人事关系,不是银行的正式员工,也不要做将来可能转为单位正式员工不切实际的美梦,是低人一等的角色.单位是最大的受益者.

派遣员工(又称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被派遣到其它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到外地出差

Q3:劳务派遣工是什么?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宣布职工”并没有一个严苛的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术语,差别于非正规职工,一般指的是一些处在实习期的职工。一般公司招聘人才后,为了更好地调查职工的具体专业能力、工作责任心、为人处事状况而通常会给与一定的实习期(一般从几日到6个月不一)。根据这一实习期来调查一个职工的综合能力,看其能不能融入这一份工作中及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而被企业录取后,企业会与之签署正规的劳动合同书。这时你就是一个宣布职工了。派遣员工指的是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相对应所在单位的职工。所说劳动派遣,就是指劳动派遣公司与被外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将该员工外派到用人企业做工作的一种特有的劳派。合同工,即使编写内的宣布职工。简易而言,便是立即签署正规劳动合同书的职工。宣布职工不但具有合同条款的正常的薪水、各种各样褔利补助及其奖金以外,也有大量的升职机遇。这儿要留意的是实习期的职工不可以算得上合同工。

劳务派遣工,即劳动派遣协议工。就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随后劳务派遣公司再派你到有关部门去工作中,也就等同于零工。薪水的派发是把薪水先划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再把薪水让你。简单点讲,仅仅劳务派遣公司派你做辅助的工作中。在国营企业中,劳动派遣与合同工中间工资待遇也是有非常大的相差的。

在职位同样、销售业绩同样的情形下,劳务工与合同工对比,薪资待遇区别至少一半,更多就是三四倍。在中国移动公司这类通讯行业,假定在同职位同职务级别的情形下,合同工的工资待遇好于劳务派遣工,一个派遣员工的薪资为3000元,那麼一个平常的挪动合同工的最少收益比劳务派遣工多一两倍。而在金融机构中,宣布职工和劳务派遣工中间在薪酬层面的差距并不大,可是褔利要差一些。而在行政机关工作,合同工和编外人员中间依然有差距的,在公安部门,铺警的薪水就更低了,仅有1000~2000元上下。

Q4:被劳务派遣的人应该享受什么待遇,和正式员工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也就是招工与用工发生分离。劳动合同法63条规定了平等待遇权。但是么,很明显,怎么可能给劳务派遣的人和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呢。。

今天,你被劳务派遣了吗???这是论坛上比较热的一句话 法律上 原则上 政策上来讲,劳务派遣有以下好处:1. 使流动就业组织化2. 使灵活就业组织化3. 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4. 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无论从政策还是法律来解读“劳务派遣”,这都是很积极很和谐的用工,也是新劳动法掀起的社会现象。然而,网上的骂声一片引起了我的注意,中石油、中移动、沃尔玛、化为等特大企业纷纷实行。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新劳动法不经意的漏洞被企业逮个正着,却给职工带来很头痛很不安的问题⑴ 劳动合同问题⑵ 参加社会保险问题⑶ 跨地区就业的政策衔接问题⑷ 劳动者的其他权益问题⑸ 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和正式工的区别就是,工作比别人多,别人一天耍,你天天忙还被骂

工资就是别人拿10000,你拿2000

奖金就是别人拿5000,你可能只有500

差别十万八千里,你试了就知道,劳务工害人不浅。

Q5: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随意辞退吗

劳务派遣员工无过错的,是不可以随意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关赔偿金。没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随时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两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同时也有法定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没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