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计算器(如何区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计算器(如何区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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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每次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缴纳。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某设计师一次取得收入6万元,超过4000元,所以减除20%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按30%的税率缴纳。计算时扣除2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所以答案上写的是60000*(1-20%)*30%-2000=12400元。

Q2:劳务报酬个税计算问题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因此,区别在于,公司支付48000元为不含税收入,因为,个人没有负担税款。而个人支付税款,其48000元收入为含税收入。所以说,个人自己支付个税计算出来的税额要小于公司代付计算出来的税额。

问题补充回答:不管你同意谁的观点,必须统一到税法精神上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送你此文件链接: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214&flag=1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某员工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8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48000-48000×20%=38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8400×20%+(38400-20000)×20%×50%=7680+1840=9520元。

无论是单位代扣还是自己支付都应该是9520元

1、

你的工式是税后的金额,所以要先算到税前的金额,然后再上税,所以这个金额就大。

等于你拿到手的钱就是48000

2、

是税前的金额,你拿到手的钱是48000-9520

所以二者有差额。

计算依据不同吧.

公司是按不含税的报酬

个人支付的是按含税的报酬计算的

Q3:劳务报酬一次收入8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金额为?

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 30%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8000*20%=1600

费用扣除额=8000*20%=1600.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个税=5000*(1-20%)*20%=800

Q4: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详细过程。

25000*(1-20%)*20%*(1-30%)=2800元,稿酬收入4000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20%*1-30%),稿酬收入4000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20%*1-30%)。个人认为这道题有问题,因为我算来没有答案,因为通过当地教育局对青少年活动中心捐赠出7000元,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税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个人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8000元,但是没有答案。

Q5:如何区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

辨别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方法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某处任职,完成某一岗位职责,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其中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雇主)领取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一般不存在雇佣关系。个人所得税所列各项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体现的,如演员从其所属单位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不是来自聘用、雇佣或工作单位,如演员“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自行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