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清包工合同范本(工程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务分包)

劳务清包工合同范本(工程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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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

劳务公司

是属于

专业承包

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但目前市场上,建筑

劳务公司

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

清工

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所以,目前市场上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建筑劳务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给总承包的建筑公司提供为满足目前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而补充资料用的,还有提供发票,当然,劳务公司享受付出回报----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2%)。

劳务合同

属于分包合同,不要单独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抵扣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仅需补缴

印花税

等一些小费用,

经营成本

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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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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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是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外包工程、劳务资质合作、劳务分包、劳务外包、工地管理、代缴社保和代缴意外险的机构。劳务公司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他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建筑劳务公司的招聘条件是:1、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良好的书面、口头表达能力;3、具有亲和力和服务意识;4、熟练使用办公软件;5、了解国家各项劳动人事法规政策。

劳务人员工长招募,人员生活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发放。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更多1条

回复时间:2011-06-24 11:04:00投诉 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但实际按工程进度收取进度款项时还是以建筑企业名义收取,在收取时必须交纳营业税,那么建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实际上是这个进度款项中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从发包方收取的建筑施工项目的收入中,你扣留了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另外一部分你支付给了从你手中发包出去的个人。所以,收取的管理费应先交纳营业税。一般情况下,都以全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另外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建安企业(被挂靠单位,以下简称被挂靠方)向施工队(以下简称挂靠方)收取挂靠管理费的征税问题 建筑安装施工队由于不具备承接建筑安装工程的资质,往往采取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建安企业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接建安工程,被挂靠方负责工程结算,通过划拨工程款给挂靠方时以座扣或其他方式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具体施工由挂靠方负责,同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将收到的工程款缴纳建安工程营业税。鉴于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工程结算价款收入是两个不同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建安工程结算价款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属于被挂靠方为挂靠方提供了签订承接工程的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服务,因此对建安企业(被挂靠方)向施工队(挂靠方)收取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Q2: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转包有什么区别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1、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2、劳务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3、劳务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劳务发包人负责;4、必须接受劳务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区别之处有: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2、专业分包的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总发包人同意;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发包人同意。4、专业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劳务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5、专业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劳务分包是将部分或全部劳务作业交由他人完成的行为,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一方经常将劳务分包混淆为转包而请求法院确认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该主张不能得以支持。

Q3:太原17层小高层安装水电暖劳务清包给23一平米能干吗

在山西太原,17层的高层上安装水电暖劳务费用最少,应该是每平方60元左右,如果一平方23的话就太亏了

Q4:什么叫劳务清包?和分包有什么区别?账面自营结算收入和实自营际收入有什么关系区别?

一、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二、 清包:也叫包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具有一定资质的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三、 由于材料和种类繁多,价格相差很大,有些人担心别人代买材料可能会从中渔利,于是部分业主户采用自己买全部材料或大部分材料、只包清工的服务形式,服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装修,工程、劳务外委均可以是清包。

四、 账面自营结算收入和实自营际收入有什么关系区别——结算收入属于往来性质,实际收入是确认的收入。

扩展资料

劳务分包

分包形式

一、自带劳务: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

二、零散劳务: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三、成建制劳务: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四、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五、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六、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

七、 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分包

百度百科-清包

Q5:工程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通常简称为工程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主体资质要求不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1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劳务分包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工程分包要求分包企业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

3.标的不同

标的不同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劳务分包的标的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工程分包的标的指向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即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材料都由施工企业准备提供。工程分包一定包含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只是工程分包内容的一部分。标的不同时常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两者的重要根据。

4.计价方式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人工费;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部分工程,计取工程款。

5.分包限制不同

《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对劳务分包现行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认可劳务分包行为的。

由此可见,工程分包需要发包人同意方有效,而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

6.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关于工程分包,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3款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责任,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综合法律法规与案例裁判,分包合同标的内容成为实践中区分认定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最主要标准,计价方式也常成为重要区分标准。主体资质、分包限制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标准。

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发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对总承包单位的发包或转保有明确的界定,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