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资保证金停止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哪个会计科目)

劳务工资保证金停止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哪个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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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合同一式几份?,应该扣除安全保证金吗?允许克扣员工的工资吗?

劳务合同应该一式两份,不应该扣除安全保证金,不允许克扣员工的工资。

Q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问题(请有开发经验的专业人士给点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分包企业7日内完成实名制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Q3:农民工保证金交给政府

这个说法是挺吓人的,根据国家规定,是要求发包方将保证金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一旦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就从发包方预存在劳动部门的保证金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根据国家规定,是要求发包方将保证金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一旦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就从发包方预存在劳动部门的保证金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有这样的,只要把手续签订好,没什么不可以的

Q4: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属于什么收费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属国家命令禁止收取的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令。建设单位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偿清,将已使用的工资保证金补缴,且后续建设资金有保证时,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详细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Q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哪个会计科目

记其他应收款--工资保证金账户

列入“其他应收款——人社局工资保证金”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