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纠纷答辩状范本?《工程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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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避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发生
1.做到合法分包,规范操作 首先,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情况;其次,必须签订劳务合同,且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必须完备合同条款;第三,要建立劳务分包合格名单,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要加强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2.做到劳务分包用工合法、规范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劳务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规范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先报批后使用,严禁擅自招用农民工。今后使用农民工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农名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则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二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3.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纠纷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是杜绝分包纠纷的根本,也是大势所趋。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早已在2005年就出台文件,将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清退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同时,鼓励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并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Q2:包工头如何追讨劳务费?
《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3〕83号)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1)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包工头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如果企业与农民工包工头不在雇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对提供劳务属劳务报酬,应按规定取得个人向税务代开的发票。(3)如果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企业,农民工包工头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则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向承包商索取建筑业发票。(4)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是农民工为企业雇用工,则支付个人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农民工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则承包商在支付个人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介绍:某小区的51号楼由A公司承建(三级资质),A公司与B公司(三级资质)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基础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方某以“现场代表”的名义在上述两份合同上签字。方某以个人名义与廖某签订《51号楼外墙砖分包协议》,将51号楼的外墙装饰工程的劳务部分给廖承揽。廖找了同乡17个人一起把该劳务工作完成。工程验收后,方某未向廖某支付劳务费而引发纠纷。廖某向法院起诉,但因诉状的形式瑕疵不得不撤诉,后聘请律师为其准备重新起诉。从A公司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中律师发现:
A公司为证明已向B公司付款完毕,提供了《A公司挂帐付款单》若干份。但我们发现A公司每次结算工程劳务费都是直接通知方某去领,方某去不了时,都是方某之妻或者其他人代领。
廖某作为工人兼包工头,他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全部劳务费将遇到以下困难:
1、北京等地已经明文规定包工头不能代民工领取工资或者劳务费,虽然我们这里没有这项地方性禁止规定,但法官认为只能以个人名义起诉追讨劳务费,即本案中,要求18个劳动者分别起诉。以追讨工资或者劳务费的方式,廖某只能起诉主张自己应得的部分。处廖某外,大部分的民工都外出打工去了,要其参与诉讼很难。
2、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有的法官认为,如果以追讨工资为诉讼请求,有可能会因没有先行仲裁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3、如果以廖某和方某签订的承揽协议起诉,这肯定是个无效合同,由于A和B 有合同,所以A很可能不承担责任。但方某无偿付能力,B公司除了一块三级资质的无形资产而外,基本上也无财产,A公司在建委有保证金,是最有偿付能力的,如果能判A承担连带责任,廖某及其他工人就能拿回钱。
我现在设计的代理思路是:
以廖某为原告,方某、B公司、A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我们认为方某是挂靠的B公司,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基础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有效的合同,但实际上是A公司与方某这个自然人直接履行,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与方某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廖某可以主张方某是表见代理,虽然实质上方某与廖某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廖某按合同履行了所有义务,仍应支付实际劳务费用。因此,应判方某承担责任,B公司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Q3:八大员是指哪八大员?
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是指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预算员)、资料员。
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预算员)、资料员。在JGJ/T 250-2011新标准重新定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2011年7月13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
1、施工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质量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3、安全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4、标准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5、材料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的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6、机械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机械的计划、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成本统计及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7、劳务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8、资料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八大员是指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预算员)、资料员。
Q4:《工程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
1、你讲的具体点,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并听从施工方的指挥,每个月领取报酬,这样就属于劳动关系,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你拥有自己的施工队,那么属于合同纠纷,要去法院。
单位这么做就是违法,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委员会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单位会因他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你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保护,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问我,
你看下该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若是劳务合同只能想法院起诉,若是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很明显,你与施工方的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与劳动部门没有丝毫关系,应该到法院或根据合同约定到仲裁院(民事仲裁,不是劳动仲裁)去解决,
Q5:工地上的劳动纠纷
你好,首先是要有证据证明从事劳务;其次,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最后,劳动部门处理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