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由谁承担?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是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各是什么?

劳务派遣工伤由谁承担?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是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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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劳务派遣中,员工出现工伤,用人单位与被雇佣单位的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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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务派遣公司出,因为该员工是与派遣公司是直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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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若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被雇佣单位)不承担责任。你只需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即可。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如何依照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与用工单位处理责任分配事宜是他们两单位之间的事与你无关。广东仁言律师所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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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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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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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Q2: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费用怎么办?

一、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派遣单位只是支付辅助性待遇(对于劳动者损失不大)。

二、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约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约定执行。

三、可以依法(社会保险法)请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动局

劳务派遣公司也应注册了的 赔偿不起不大可能吧 就算赔偿不起发生工伤公司也有连带责任 所以工伤人员只要坚持走法律程序终究会拿到赔偿的

不是有社保基金出么

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让他们帮你!

Q3: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用人单位处理合法吗

劳务派遣工退回,这个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称之为退回机制,合法有下列情形的才能被退回,否则需要支付补偿金。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Q4: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是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各是什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规定,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具体为劳务派遣制员工缴纳社保一方负责。

你从派遣公司走工伤申请及认证的各项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帮你提供相应证据,他们是连带关系。如果你要相应的赔偿,向两方提出,派遣公司会从中斡旋,将事态的严重性降到最低,促使三方达到相对满意的解决结果。说直白点,就是你要的赔偿还得用工单位出,但派遣公司会想办法把数额降到最低,你的工资保险什么的不断,但钱都是从用工单位出的。

1、用工单位好象没有规定有什么法定责任。

2、劳务公司要工伤期间照样付工资和申报工伤。工伤治疗结束后,如果能评到伤残等级并解除合同的,劳务公司要支付一次性的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要参照等级对应工伤保险条例。

心梗死亡属于自身疾病,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不属于工亡的。但在死亡前,因工作原因断掉右手四只指头,此种情况是属于工伤的,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且应当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有工伤保险,则应当继续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单位若未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您所述情况,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是不用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

若满意,请采纳,谢谢

Q5:我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在单位发生工伤了,由所在单位申报工伤还是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工伤认定你这个人是劳务公司的人还是所在单位的人,两者有什么区别?急,急,急,谢谢!

1,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所在单位申报工伤。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