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务合同(合同法关于劳务工与合同工的待遇?)
内容导航:
Q1:农民工工资在合同中最大占比怎么算
你好,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Q2:合同法关于劳务工与合同工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合同工应该是同工同酬。为此,你可向劳动监察举报查处!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3:现在民工工资都是施工方直接打卡,那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怎么赚取差价?
别再黑那些所谓的包工头了,我说没有包工头中国的经济会倒退十年,所有的建筑都会趴在地上起不来,也许你会说我危言耸听。把钱直接打在工人卡上不外乎就是防止包工头吃差价吗?还美其名为为民工着想,我说坐在建筑公司办公室那些细皮嫩肉的头头老老们,要是真为民工着想,就把民工都聘为自己的正式工人,按时发工资,还会有谁能吃到这个差价。活累酬低,其实长期吃工人差价的就是建筑公司。长期以来,包工头的印象被抺黑了。说起是包工头,其实他们就是干活的民工,只不过他们比一般的民工文化高点,头脑灵光点,人缘好点,民工们信任他的人品,拥为头头,作为自己干活的班主,对外的代表。可不要小看了他们在民工中的作用,工人都是由他们一个一个从乡里找来的,没有他们,谁也不能在中国聚起成千上万支灵活机动的有事干活无事裁掉的建筑队伍。他们干了活,费了心,做出了贡献,比一般民工多赚那么一点理所当然,你那些不明就理者眼红些什么?
Q4:劳动法规定现在的民工工资是多少
首先,劳动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民工的工资,
因为每个地方的生活水平和工资收入是不一样的,
而每一个工种的收入也都不一样,
所以要看你和雇主当时的合同约定。
所以打工一定要签合同,把待遇,工作时间等确定下来。
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周期为30天,也就是在一个月内需要支付员工一次工资,只要满足这个条件就是可以的。对于拖欠工资也是不能超过一个月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Q5:国家规定农民工月工资高于多少,才收取相应单位的费!
一、工资(包括农民工)分配是企业的权力,国家没有也不会有限制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二、国家在劳动者工资问题上。只是规定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周期最多为一个月,不能无故拖欠工资。
三、如果说有规定,只能是当劳动者的工资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时,企业要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但也不是扣相应单位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