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合同纠纷(劳务纠纷处理问题)

劳务外包合同纠纷(劳务纠纷处理问题)

内容导航:

Q1: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规定

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劳务合同因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所以劳务纠纷适用的是民法的一般规定,适用的诉讼时效也是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Q2:94解除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签订了劳务合同后就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关系,双方都需要按照相关的合同履行好义务,享受权益等等。只是提醒大家,劳务合同签订后也是能够解除,那么解除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相关问题律伴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解除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

1、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2、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1、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2、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3、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4、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5、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

一、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二、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

1、禁止歧视

(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

(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最高金额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

(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

(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

(5)、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则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

2、工作职位招标

雇主既不得以公开方式,也不得在企业内部将某个工作职位只对男性或只对女性进行招聘,除非具备第一a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第二条:报酬

一、如果根据情况,不受报酬不提供劳务时,视为默认约定报酬。

二、未规定报酬额的,有公定价格时,按公定价格支付报酬,无公定价格时,应认为约定按习惯支付报酬。

三、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就相同的或者价值相同的工作议定低于另一性别的雇员的报酬。由于雇员的性别而适用特别保护条款不能构成约定较低报酬的理由。第一a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相应适用。

1、禁止处罚

雇主不得因雇员以允许的方式行使其权利,而在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歧视该雇员。

第三条:亲自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发生疑问时,劳务义务人应亲自提供劳务。在此情况下,劳务请求权不得转让。

第三条:企业转让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转让给另一所有权人时,该所有权人即参加到转让时存在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来。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工资合同条款或者企业协议来规定的,则工资合同或企业协议构成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不得在转让后的当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员的变更。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由新的所有权人通过另一项工资合同条款或者另一项企业协议来规定时,本款第二句不适用。当工资合同或者企业协议失效时,或者在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达成的另一项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缺乏对双方的工资约束时,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变权利和义务。

二、只要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是在转让前出现的,并且在转让后一年内到期,原雇主与企业新的所有权人对此项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如果此类义务为转让后到期的,原雇主仅对转让时应计算的期限中已过去的部分承担责任。

三、法人或者私人商业公司因变更而灭失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原雇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而对雇员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因其它原因对劳动关系进行解除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四条:报酬的到期

报酬应在提供劳务后支付。报酬分时间段计算的,应于每个时间段结束后支付。

第五条:受领迟延时的报酬

劳务权利人迟延受领劳务的,义务人可以对迟延而未提供的劳务请求约定的报酬,而无补充提供劳务的义务。但义务人因未提供劳务而节省的费用或者因转向它处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或者出于恶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

第六条:暂时妨碍

劳务义务人如果在一段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由于非自身过失的其它原因而造成对工作的耽搁,不能丧失其对报酬的请求权。但劳务义务人必须扣除其在耽搁工作期间基于法定义务而存在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有权享有的金额。

第七条:劳务义务人患病

一、如果持续性劳务关系占有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义务人被接纳参加(权利人的)家庭生活,在义务人患病时,只要疾病不是由于义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劳务权利人必须为义务人承担最多六周、但不超过劳务关系期限的必要的饮食和治疗。饮食和治疗可以采取将义务人收治住院的办法来保证。费用可以从其患病期间应支付的报酬中扣除。劳务权利人因义务人患病而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布解除劳务关系从而导致的劳务关系的终结无效。

二、义务人的饮食和治疗已预定由保险机构或者公共医疗护理机构提供时,劳务权利人的义务不发生。

第八条:保护措施的义务

一、劳务权利人应对提供劳务的场所、设备或者工具器械给予置备和保养,对在其安排或者领导下提供的劳务给予调度,以使义务人免遭劳务本身对其生命和健康不应造成的危险。

二、义务人被接纳参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劳务权利人应从义务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虑,在起居室和卧室、饮食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安排。

第九条:不得推诿的供养义务

劳务权利人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负的义务,不得通过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

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

一、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一、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二、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三、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四、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五、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关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一、对于工人或者职员(雇员)的劳动关系,可以遵守四个星期的期限于一个日历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二、劳动关系在工厂或者企业已存续两年的,雇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一个月;已存续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两个月;已存续八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三个月;已存续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四个月;已存续十二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五个月;已存续十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六个月;已存续二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七个月。

在计算工作时间时,雇员满二十五周岁以前的时间不予考虑。

三、在约定的最长为六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按两个月的期限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四、可以通过工资合同做出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同的约定。在此种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不受工资合同约束的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适用偏离工资协定规定的约定有效。

五、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始得在具体合同中约定比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

1、雇员受雇为临时帮忙的;劳动关系超过三个月的,不适用此规定;

2、除为职业培训雇用的雇员外,雇主通常情况下雇用雇员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并且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不短于四个星期的。在确定雇用雇员人数时,只考虑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或月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五小时的雇员。

根据具体合同做出长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的约定,不受影响。

3、由雇员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不得约定比雇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长的期限。

第十三条:通过发出预告解约通知而终结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期限均需书面形式方才有效。

第十四条:期限超过五年的合同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与雇员订立终身或五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五年后,义务人可以发出预告解约通知。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默许延长

劳务关系期间届满,在另一方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义务人继续劳务关系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立即提出异议,则视为不定期延长。

第十六条: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

一、如果存在一些事实,根据这些事实,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考虑到具体情况下的所有情形,并权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已不能期望劳务关系继续至约定的劳务关系终了时,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出于重要原因,不遵守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通知解约。

二、只能在二个星期内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权人知悉对通知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时开始计算。经要求,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必须立即将预告解约通知的理由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对机要职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约

一、对于不属于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义务人未签订有固定薪金的持续性劳务关系,而是基于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级劳务时,允许其在不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解除劳务关系。

二、只有在劳务权利人用其它方法可获得此种劳务时,义务人方可以此种方式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义务人无此种理由而不按规定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应赔偿劳务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

第十八条:报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时的损害赔偿

一、在提供劳务开始后,根据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义务人可以要求对其以前已提供的劳务给予相应报酬。义务人非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或者义务人因其本身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当其已经提供的劳务因预告解约通知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利益时,义务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已预付报酬的,义务人应根据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该预付报酬。

二、预告解约通知系由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对因终止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供寻找职位的自由支配时间

对一持续性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劳务权利人应给予义务人以适当时间,供其寻找其它劳务关系。

第二十条:开具证书的义务

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和其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

Q3:劳务纠纷处理问题

1. 法律中不会细化到连处罚基数谁来承担也规定,这个都是比较灵活的,当然如果处罚基数的产生确实是因为这一年的保险未缴纳,那么处罚基数产生的增值部分确实应该公司缴纳,但是你怎么办呢,难道再走一遍仲裁么?先弄清楚到底差多少钱,然后再决定有没有必要再仲裁一次,要是差一两百,我想你自己都懒得再去仲裁了。

2.  无论何种原因,只要是你自己辞职(而不是在就职期间提出公司不缴纳保险这件事),那么不足一个月(20天也算不足),公司都有权利扣除你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3.你等到11月23日如果公司还不缴纳可以质问公司,得不到解决再寻求仲裁勒令执行

一般公司都是固定某天缴纳的,你等足一个月吧,现在你仲裁,公司说公司统一每个月23日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仲裁不可能勒令公司为了你一个人去办理的。

保险的处罚基数有谁承担,你可以向当地的社保机构咨询,比如我市的处罚基数就是由单位承担的。

问题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随时可以离职,用人单位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并且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所以,公司扣你的工资是违法的。公司应该足额支付你的劳动报酬。

问题3:公司一直拖延的话,你最好到当地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处罚基数不是你的过错就不应该由你承担,处罚的部分应该由公司全额承担

第二,你因为公司不缴纳社保而离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公司不得扣你工资,半个月工资应该由公司发放,同时,你需要留下你最后半个月的考勤等证据,这个你最好也先和公司先沟通,如果不发放,你再举报。

第三,公司一般不会再拖延给你补缴社保,但是一般会有一个执行处罚期限的。例如是多少个工作日内,建议这个月还是没有缴交,你再次去举报。

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Q4:关于用工纠纷的问题

1、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所以你可以选择在哪里申请仲裁。如有疑问,可站内联系本律师。

你可以投诉的1有工友的证明就,2你的个人帐号也是证明。别人不可能给你那存款的,3你可以录音,到你当地的区里就有劳动监察。市劳动监察电话12333.

Q5:简述劳动合同签署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点,要求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署劳动合同。第二点。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劳动合同。第三点。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到遵守合同的内容。一旦其中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外一方解释当事人的有权要求赔偿,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