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依据什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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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合同法
是的,如果没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没签在一年内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赔偿
不管是哪里的法律,都不行符合国家的法律,如果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有勃与国家的法律,一律执行国家的法律,所以你说的深圳的法律,也不会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是企业自己的行为,没有什么异议,就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是对用工的一种侵害,你可以与他们交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2: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及赔偿金的事情
乙方工作一年后甲方为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本合同期间所发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无效 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
另外你们合同上这条约定很含糊 既说一年后办理保险 又说本合同期间所发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 可以有你们双方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协议的 视为未作约定 何况 这条本身也是违法的 无效
用人单位要解约 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至少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单纯发条短信 就通知你被解雇了 也是违法的 但是这条你必须能证明 作为机主 你要求打印自己的通讯记录 营业厅应该是会给你打的 这是个非常关键的证据 很有必要
你可以申请仲裁的,你们合同约定就违法,可以单位未办理社保为由,你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将短信内容进行公证。
纵横法律网 张绪林律师
原合同对新单位有效,你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若单位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我个人意见以下,仅供参考:
1、关于社保
社保是法律规定必须要办理的,是强制性的规定,不能双方以约定的方式改变,你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2月份至解除劳动关系止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以你的实收工资为准,双方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2、关于解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你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如果对方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1个月的通知金。
3、关于取证
那个短信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前提是能够证明发短信给你的手机号码是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所使用。如果这条证据能够被采信,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个月)和一个月的通知金。
合法的权益要靠自己争取,用人单位是能玩就玩、能赖就赖、能拖就拖的,可以找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不满15天内向法院起诉。
加油吧!
新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今年还签订你所述的条款肯定是违法的,既然违法就无效。但是正如你所说,要想申请劳动仲裁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仲裁委凭什么替你做主呢?光凭你说是没用的,现在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想办法收集证据才行。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有条件的,只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情况才能单方解除。
你说的手机信息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要咨询仲裁员,因为是他们替你处理劳动纠纷。
祝你顺利!
就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岗位及劳动待遇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单位单方变更是无效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应当和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1、只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5、单位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改变。
3、因单位不缴纳社保原因辞职的,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达成一致的
Q3: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只要工作达到一定的时间了~就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就算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用工之日起就算是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很重要~但是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标准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是的休息休假是法定的~在法定节假日必须休假~ 一般的周末是都有的~一些其他的法定节假日也是必须休的~ 但是只要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了不休假还是可以~ 但是必须给与劳动者双倍工资以及更高倍数的工资~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份,你还可以去劳动部门查询你的劳动合同是否备案,如果有备案,则问题不大。 之余休息时间问题,根据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劳动者是违反劳动合同法, 要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一月休息2之3天。
合同只是一种证据而已,没有也要遵守劳动法
Q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区别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参考内容:法律界在线咨询
Q5:关于劳动合同有关事宜.
连续两年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签合同的赔偿是每月双倍工资,最多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