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的所得税申报表从业人数(劳务公司所得税税负率)

劳务公司的所得税申报表从业人数(劳务公司所得税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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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您好,我们是建筑劳务公司,想问一下我们的劳务工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劳务工的工资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劳务所得交税。且在劳务发生地交纳。

你好!

只要是扣除五险一金超3500就必须要交个税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2:劳务公司税收怎么交

一、正面回答

劳务公司本身是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其缴纳的税费和其他服务企业类似,一般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分析详情

劳务公司的税率一般是3%至6%。劳务公司需要交税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适用6%增值税税率或者适用5%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建议公司从整体税负两个公司和企业利润主要是劳务公司的角度综合计算筹划。

三、劳务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企业经营者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等;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等制度。

Q3:劳务公司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啊,那个是千分之三,那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没有千分之二和千分之三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是25%,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率,最低档是3%。

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这都是优惠税率。其他均是25%

Q4: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核定征收?

劳务派遣公司所得税核算:

公式:劳务收入*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的缴纳: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劳务派遣

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在具有规定情形下,应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但又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在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中,对上述“特定纳税人”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五类企业描述如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可见,认为凡中介机构都不请允许核定征收是不准确的,劳务派遣公司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因而应该允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77号文中有明确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没有差额征收的规定,你是不是问营业税是不是可以差额征收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派遣公司所得税核算:劳务收入*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扩展资料:

1、用工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3、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4、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务派遣

Q5:劳务公司所得税税负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 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具体的税负率表是:

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应税货物实用税率-(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影响因素

一、销售价格降低,你可以比较一段时期内的销售价格走势,并说明为什么销售价格会降低的原因。比如季节性、供大于求、商业竞争激烈等等。

二、进货价格上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会增加,这样,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也就少了,税负率就降低了。

三:一个时期内的进货多,销售少,抵扣的进项税多,销项税少,也会降低这个时期的税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