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模板?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内容导航:
Q1: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有哪些?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院的范围,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
1、管辖权约定不能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如可以约定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但不可以约定除此以外的其他法院可以管辖……等。
2、约定管辖必须是当事人各方自愿,无任何强迫、胁迫等因素。
3、具体规定请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网络上可以搜索
Q2: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1、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Q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您好,应从劳务分包合同本质确定管辖法院。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设工程及劳务作业地法院进行管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4: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Q5: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束 玮 [案情] 甲地公司与乙地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货交丙地后,钱货两清。并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甲地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甲地公司依约将货卸至丙地指定地点过程中,因乙地公司的过错,致甲地公司一员工受伤。甲地公司从方便角度选择向丙地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
[评析] 丙地法院受理后,出现了以下几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丙地法院受理,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丙地法院是侵权发生地,也是结果地。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法官立案释明,告之从执行角度来说,乙地法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被告财产所在地,实现债权更为便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甲地公司法院管辖。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新民诉法对管辖权的重大修改。这一条款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过去的合同纠纷扩展到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竞合产生的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纠纷归纳进来。从根本上杜绝了由旧民诉法产生的一种观点。就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是“合同”纠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有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类的纠纷不受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约束。这一变革将更加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为当事人权力的实现提供了更方便的平台。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