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情况表百度?劳务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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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给了一张表格,是关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费用组成的,但我没有填写过。

建设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

编 号:

项 目:

分包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乙方分包工作内容:完成路基附属工程施工的所有与之相关的工作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以上工作任务仅为暂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机械设备能力、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履约能力、现场管理能力等做出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2、分包工作期限:

2.1 实际开始结束工作日期以甲方现场要求为准。

2.2具体工期以甲方下达的施工计划以及阶段性的工期目标为准,甲方下达的施工计划以及阶段性的工期目标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该书面通知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 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指甲方与业主已签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发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总(分)包合同、业主质量评定标准,以及甲方下达的技术交底及作业指导书所要求的标准。

4、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一),综合单价均一次包死,不予调整。最终合同总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现场实际发生的设计(或变更设计)内的合格工作数量确定。

5、工作量确认

5..1乙方实际施工数量以双方确认的现场实际发生的设计(或变更设计)内的合格工程数量确定。

5.2甲方在开工后的每月20日至25日组织工程部、工经部、安质部等相关部门人员会同乙方对乙方实际完成的设计(或变更设计)内的合格工作量进行收方结算。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或变更设计及技术交底)、合同范围和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甲方不予计量。

5.3 由于乙方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技术交底或图纸、施工规范、作业指导书等进行工作,造成的超设计(技术交底)数量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包括设计尺寸)的数量,甲方将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质量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5.4路基附属工程中所有的砼工程和浆砌工程必须经过甲方试验部门的检测,以甲方的检测报告为准。只有检测合格的砼工程和浆砌工程,甲方才予计量,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则甲方不予计量,且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返工重做),处理费用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5.5 钢筋结算数量不计搭接、损耗、超设计(技术交底)数量。结算时不分钢筋的具体直径、型号,按吨数为单位予以计量。

5.6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在甲方指定的施工地点展开施工;工程开工前由甲方有关部门进行放线交底后,乙方方可施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进行作业,否则,甲方不予计量。

5.7甲方组织现场收方时,乙方必须参加,乙方如缺席或拒不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收方,则以甲方收方结果为准。

5.8甲方在当月收方结算资料签认完毕且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如对此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核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定后的计量结果为最终结果。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工作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当月最终计量结果和价款支付依据。

5.9甲方在乙方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进行末次收方结算(收方结算单上注明“末次结算”字样)。乙方若对末次收方结算结果无异议,则签订末次清算协议;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接到末次收方结算结果或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确认末次收方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定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工作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末次结算最终计量结果和价款支付依据,末次结算后则进行封帐,封帐后未进入末次结算单的其他内容一律视为不存在。

6、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6.2 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标高控制点及平面位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基线等)。

6.3 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电源,负责将动力线引至桥位附近并设变压器及二级低压配电柜。

6.4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模板(含竹胶板)、方木、水泥、钢筋、钢管、扣件、吊车、砼、输送泵、施工用水及施工用电并承担费用。

6.5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检验、施工控制测量、监控量测、隐蔽工程检查、物资采购、现场计量、作业进度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事项)进行全面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6.6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工作联系,协调处理与业主、监理、检测中心及设计等单位的关系。

6.7负责给乙方办理收方结算手续,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结算款。

6.8制定确保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负责统一规划、布置现场文明施工、工地宣传工作。

6.9 当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时,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调减乙方的工作量,或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6.10施工过程中,末次收方结算付款前,乙方未及时清算为履行本合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购货款等一切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6.11监督乙方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与发放,发现乙方未按时支付其下属员工和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6.12 与乙方签订并遵守《精神文明建设责任书》、《施工安全质量合同》、《环境保护协议书》、《治安消防协议书》、《廉政责任书》。

6.13 负责缴纳本工程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

6.14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对可能出现危及甲方信誉和利益的情况或出现给甲方带来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时,甲方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与乙方违约经济处罚和单方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由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Q2:劳务分包管理

此问题涉及三方的利益关系,甲方、乙方 、分包方(丙) 1、当甲方直接分包时:乙方可以按分包价款记取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同时丙方应向乙方交纳总包配合费; 2、当总包直接分包时,分包方应向总包支付分包管理费(定额说明)和总包配合费,费率由双方协商解决; 总包管理配合费,是按照合同从属关系确定的。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这主要是分包单位一般都要使用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工具、交叉施工对总包的影响、分包施工用水用电及人员食宿、必要的施工协调等费用原因。所以,总包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是合理的。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为两个概念。前者为业主支付给工程总包单位的费用,后者为分包方支付给总包单位的费用。总包管理费只有在分包单位由业主指定的情况下,并且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业主与总包单位在合同里明确计取总包管理费时才能支付。总包单位自己找的分包单位业主无须支付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在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如脚手架、图纸、电源点等,并且合同里有明确约定时才由分包单位支付。

Q3:关于分包报审表

一般来说,一个项目部只要雕刻了项目章并出具了印章说明,那么除了公司跟业主之间直接的行文报告,其他的都应该盖项目章。

你所说的那张表格是应该盖项目章的。

Q4:劳务分包是什么意思

劳务分包指计件或者计时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分包适用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及其他建筑施工行业法规,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2)员工管理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用工单位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在劳务分包中,劳动者由承包公司自行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和用人制度也由承包公司自行制定。

(3)劳务分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分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4)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分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5:你好,我们是分包单位,在填表时,建设单位填业主对吧,那施工单位就是甲方对吧,没有我们分包单位的?

不知道你填的是什么类型的表,如果是资料表格,建设单位就是业主,施工单位就是你合同上的总承包方,分包单位有的合同上不允许有分包方,这个时候就不该填写分包,如果没有明确表示那有分包单位的地方就得填写

通用情况下建设单位都是业主啊。

你好!

那要看你们这分包是明的还是暗的了,明的表格上有分包一栏就填写,暗的就不体现分包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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