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劳务包括哪些?提供加工劳务,再包给第三方加工,我方付给第三方的加工费如何入账,开加工费票结算?

加工劳务包括哪些?提供加工劳务,再包给第三方加工,我方付给第三方的加工费如何入账,开加工费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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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供加工劳务,再包给第三方加工,我方付给第三方的加工费如何入账,开加工费票结算

加工费开具增值税发票

分录 借 生产成本-委托加工费/委托加工物资(这2个科目都可以)

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

三方协议就是毕业生没有毕业之前的预备合同,用于约束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相互关系的一种民事协议。一旦签署了三方协议,毕业后就要到该企业就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你要是签署了三方协议以后不理他了,就没有办法领取新的三方协议,你就变成了社会人才,打工一族,永远不能正式就业了。

Q2: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什么

增值税中“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有偿维修货物原则上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拓展资料:增值税收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Q3: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 加工劳务 B. 修理劳务 C. 餐饮劳务

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C. 餐饮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员工为单位或雇主除外)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应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①经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④&⑦不包括外购的)

5.混合销售(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货方取得的,看其主营业务是什么,来决定到底交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注意:从事运输业务的,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收增值税)

6.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可以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也可以不分别核算,一并缴纳增值税 注意:在此有别于混销)

7.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想有形动产 包括热力气体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abd都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c是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答案是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Q4:请问应税劳务一般包括哪些呢?

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营业税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相对于增值税来说,营业税非应税劳务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

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剩下的劳务都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Q5:怎么理解加工和劳务型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何正确理解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 1.不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这里都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发生或存在。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商品(暂不考虑修理修配劳务,下同)生产或经营的同时也从事了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饮食服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单独经营应该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从事应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就谈不上有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2.“混合销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一项商品销售业务的同时,也随之发生了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起码在发生的时间、地点(空间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如:甲企业销售铁粉450吨给丙企业,价款31.5万元;同时用自备汽车负责运送并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含装卸搬运费,下同)1万元。甲企业之所以向丙企业收取这1万元运输费用是因为其为丙企业运送了自己向其销售的450吨铁粉,因此,销售450吨铁粉与由此发生的这笔运输业务就称之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这1万元运输费用与收取的31.5万元铁粉价款就称之为混合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发生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务如果与自己销售商品产品无关,那只是发生了一种(次)独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能将其与销售货物的价款一并归属为混合销售收入。 3.“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商品产品的同时也从事上述增值税非应税劳务,但在具体业务发生时两者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即销售商品不会由此带来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也并不携带销售商品产品。也就是说销售商品产品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者在时间上可能相同,但在空间上是分别进行的,服务对象也不相同。如:A企业销售产品给D企业,同时A企业也在为F企业提供运输劳务,两种行为虽然在同一时间发生,但相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地点”也不会相同。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销售额占50%及以上,下同),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上述甲企业在销售450吨铁粉的同时为购买方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1万元运输费用,如果甲企业属于专门从事铁粉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者是以铁粉生产或经营为主的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缴纳增值税。再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从事电梯生产、销售的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但对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则不征收增值税。不过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但对取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仍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依照《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给你1000的发票,含税金一般纳税人交1000/1.17*0.17=145.30税小规模交1000/1.03*.03=29.13这就是对方支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