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妇科专家排名?12333可以咨询劳动法吗?

河南省妇科专家排名?12333可以咨询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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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开标评标会议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有谁承担?谢谢!

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在招标委托书中由双方约定,既可以由委托方承担,也可以由代理机构承担,还可以由中标人承担。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承担;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在招标委托书中由双方约定,既可以由委托方承担,也可以由代理机构承担,还可以由中标人承担。

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在招标委托书中由双方约定,既可以由委托方承担,也可以由代理机构承担,还可以由中标人承担。

你好!

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这儿都是在招标委托协议中约定好由委托方(或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率付费给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外支付其他费用。这都是靠委托招标机构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商定,然后在发出的标书中明确好的,所以如果由中标单位出这个费用他们也不会有意见的。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Q2:专家评审费标准是什么2021

法律分析:1、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

2、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第二天以后800元/人。

专家评审费如何入账:

1、专家为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专家评审费属于临时劳务报酬性质,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科目核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该开据劳务费发票,根据发票入账。

2、如果专家是本单位员工,那么发放专家评审费应该视为发放员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Q3:某企业邀请一位专家为其进行产品设计,设计完成后,企业按约定支付专家18000元劳务报酬,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要求:计算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务额是多少?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8000*(1-20%)*20%=2880元。(产品设计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Q4:12333可以咨询劳动法吗?

可以

12333是国家社保统一服务热线。 如果需要详细查询与社保相关的内容,则可以直接拨打此电话,并且收费是基于本地通话的标准。连接或转移人工服务后,可以根据语音提示进行相应的查询,它涵盖范围很广,可以查询的内容包括10种政策信息,例如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就业,社保,劳动报酬等。

生活中,有很多小公司和工地对员工不合法,总是拖欠工资,12333是国家社保统一服务热线。 如果需要详细查询与社保相关的内容,则可以直接拨打此电话,并且收费是基于本地通话的标准。连接或转移人工服务后,可以根据语音提示进行相应的查询,它涵盖范围很广,可以查询的内容包括10种政策信息,例如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就业,社保,劳动报酬等。除了咨询外,它还是劳动者维权热线,因此请记住此热线!

如若拖欠工资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其次,如果自己打官司心里面没底,可以到当地司法局找到法律援助中心,那里有专职援助律师为您服务。而工资案件正好就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可以由律师代拟起诉状,代为立案,代为开庭。

再次,如果工头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那么就会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时就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Q5:政府采购专家收取评审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扩展资料:

案例: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本市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目前执行的支付标准为2010年底制定,鉴于近年来本市居民收入和物价水平均出现一定幅度增长,经参考其他省市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现调整本市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二、市集中采购机构应按此标准执行,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按上述标准指导本级集中采购机构。

三、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评审项目的复杂性、工作量以及评审区域偏远等情况适当上浮专家评审费。

四、该支付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8月5日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采购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