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跟劳务报酬(劳务税和工资个税是一样的吗?)

工资薪金跟劳务报酬(劳务税和工资个税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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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与薪金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即4800元。也就是说,外国人除了扣除标准高了1300元,其他没什么区别

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2个不同的概念。

在现代企业的分配制度中,对人力资源(企业中任何一名员工)实行的是工资制,对人力资本(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实行的是薪酬制。前者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的。工资是人力资源作为劳动而享受的回报,而薪酬是人力资本作为资本享受的回报。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

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

专家认为:中国的企业文化往往过多地强调平等,这不利于人力资本的发展。西方企业通常强调等级差别的理念,能力差别导致在企业中的分工差别,分工差别导致收入方式差别,收入方式差别导致收入水平差别。

区分工资和薪酬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意义表现为:通过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

(摘自人民网-市场报)

Q2:劳务报酬跟工资薪酬所得有什么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存在雇佣关系,即有劳动合同等,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临时性的从事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这要看怎么理解,你可以简单理解成工资+劳务费=总收入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11种应税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项可能跟您的实际情况有关联。

您是在校学生,因为要读书,与企业不是任职、受雇关系,因此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税率是20%。您以前勤工俭学兼职时,之前的企业可能是错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了您的个税,而现在的企业的扣缴方式才是正确的。

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明确: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Q3: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Q4:劳务税和工资个税是一样的吗?

劳务税和工资个税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区别如下:

  一.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一)两者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两者的区别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单位中任职,完成单位某一岗位职责,例如:学校的财务人员,在财务部门任职,完成学校财务核算工作,取得的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存在雇佣关系的单位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例如:某大学教授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向其支付的报酬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Q5: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某处任职,完成某一岗位职责,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其中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