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签订时间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后,公司无故辞退,请问该如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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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签订劳务合同后,公司无故辞退,请问该如何要求赔偿?
你要想要得到赔偿,你有义务举证你在公司工作12年。据你所说情况,公司无故辞退你们,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应该得到12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和12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可以自行与公司交涉,如达不成一致,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起诉。如果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违法解除的话,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Q2:公司单方想解除劳务协议需要赔偿吗?
劳务协议是否有补偿金双方协商
不同于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劳务协议是按合同法,双方协商合同内容
而且即使是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也没有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例。
合法解除的情况下赔偿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谁承担就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进行协商了。
Q3:劳务协义解除有赔偿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如与单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则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发生争议的赔偿只能是应付的劳务费及相关违约责任,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续签应承担的责任。
Q4:劳务协议被裁员后是否有经济补偿?
关于这个问题,每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
有些地方,达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之后继续在那里工作,属于劳务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些地方,认定只要没有享有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协议其实也是劳动合同,在期限内,任何一方不能马上说走就走,公司也不能无条件随便开除人。
只要你没有违反规定,而是单位违约,就有权要求单位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Q5:签了劳动合同 领导在合同期内无故辞退员工 需要赔偿吗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导在合同期内无故辞退员工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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