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还是劳动报酬?税法中劳务报酬的相关规定?

劳务报酬还是劳动报酬?税法中劳务报酬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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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和区别有哪些??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法》、《民法》   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程序。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的构成不同。   四、从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来分析   五、从是否建立了行政隶属关系来分析   六、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   七、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衍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   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问: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答: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Q2:建筑工地农民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根据

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平时也不用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工作也同样是断断续续,工资也是按完成的工作支付,并且工资发放时间也是不固定的。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六点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用人一方主体的范围较广,可以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范围也同样远大于劳动关系中的范围,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

(2)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及成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主体地位上合同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3)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4)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职工承担较多的法定义务,比如缴纳社会保险,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按时发放工资。而劳务关系中的雇佣方一般仅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被雇佣方也仅负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相对来说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较为简单。

(5)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般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时间、标准是固定的,奖金也是提前订立标准。而劳务关系则一般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报酬发放时间,其标准也是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和质量为计算依据,这与劳动关系完全不相同。

(6)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形式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2、7条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Q3:税法中劳务报酬的相关规定

不用开发票,只要业务部门开具劳务工资单,经业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签字即可领取。未到起征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收款方与身份证件上一致,这些都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关系。这不是单位的职责范围了。

劳务报酬是800元,也不影响所得税及其他税种

税法中对劳务报酬的“一次”是这样规定的:以每个月获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劳务时间短于一个月,视同一次。

不用开发票。不影响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订立一份合同并保留身份证复印件在人事部就OK。2000以上缴纳个税

Q4:实习生的报酬到底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实习生的实习工资若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则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Q5:什么是劳务费

就是你劳动了应该所得的费用

根据工程合同是否履行(A是否干活),分以下几种情况分析: 1、已开始履行。 (1)对方是施工单位,A的工伤保险责任由A所在的单位承担。 (2)对方是包工头,A的工伤保险责任,向上追索,由您朋友所在单位承担(您朋友若也是包工头,则继续向上追索,直至追到单位为止)。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尚未履行。那么无论A是否是单位,A均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判断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来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就是用人单位没有人手去找人来工作 托给中介去找 中介把你弄进去的 你的工资有一部分属于劳务费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农民工在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前提下,在工地受了一些皮外伤,算是工伤么?     属于工伤,应该赔偿医疗费、养伤期间工资照发的。要求A和B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没签合同也是要赔偿的、不赔告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