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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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采购专家收取评审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扩展资料:
案例: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本市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目前执行的支付标准为2010年底制定,鉴于近年来本市居民收入和物价水平均出现一定幅度增长,经参考其他省市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现调整本市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二、市集中采购机构应按此标准执行,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按上述标准指导本级集中采购机构。
三、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评审项目的复杂性、工作量以及评审区域偏远等情况适当上浮专家评审费。
四、该支付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8月5日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采购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
Q2:项目中可以支付本单位职工专家咨询费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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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费用,名字不能这么叫,本单位职工,享有基本的工资保障和其他额外补贴,为公司工作是法律上的义务,额外多做部分工作,可以以加班费、公关费、项目贡献奖励费用来实现,付专家咨询费是不合理的。
Q3: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能不能做为会计凭证
比如:支付在职员工劳务费1600元(应发数),代扣个税16000*(1-20%)*20%=2560元,实发数1344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6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6000
贷:银行存款 1344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60
1000元每次
Q4: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问题
招标代理公司只能收取招标代理费用,不能收取其他的费用
招标代理只以取招标代理的事项费用,如果说招标代理公司与招标人签定了造价合同,控制价和清单编制的咨询合同,一般情况下是由招标人出的。
Q5:政府采购方式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开采购跟公开招标是不同概念,公开采购有多种方式,其中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中80万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10-80万的可以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常见的是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最少见,因为需要论证并报财局审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需要在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目录外的可以选择社会化的招标代理公司招标。
不知道您所说的较大更改是指什么意思。如果说询价采购方式变为单一来源,当然是可以变更的。有充足的理由,经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所有方式都可以变更。如果更改的是某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步聚,那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方式程序的规定和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只要不违法、不违规,不是变向“暗箱操作”,所有工作程序和步骤都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更改。
另外再套用一则广告词——“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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