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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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拖欠劳务分包款去哪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履行地不确定的,可以由被告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Q2: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专业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实践中,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往往将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来完成。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分包方是违法的二次分包还是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区别:
1、发包的主体不同。专业分包的发包方是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不能再次作为发包方进行二次分包。而劳务作业的发包方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分包人。
2、是否须经工程发包人认可不同。《建筑法》第2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就是说分包必须经发包方认可,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而对劳务作业分包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须经发包方认可。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第3款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可见,劳务作业分包并不以发包方的认可或合同的明确约定为条件。
Q3: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范围?
这位朋友您好:
您提到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范围?
答:1、A和B签订的合同是何性质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A和B签订的合同是无有法律效率的,(2) 因为B没有(无劳务施工资质个人),在法律上说,它是无行为能力的人,(3)虽然签订合同,但是无效;
2、现C可以起诉A吗?
(1)C不可以起诉A ,(2)因为C与A之间没有权益关系,也就是说A不欠C钱;
3、如果C起诉A,请问依据何在?
(1)如果C起诉A,没有理由,(2)没有依据,因为买菜款不可能A给出欠条;
4、A和B签订的劳务合同与B和C签订的买卖合同之间属于什么性质的?有关联性吗?
(1)A和B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所谓的劳务承包合同(不成立);
(2)B和C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
(3)有关联性吗?他们之间没有关联。
答案:
1、可以,a要对b和c的合同中负连带责任;
2、a在bc合同中起保证作业,在保证期限内是要付连带责任的;
3、ab劳务合同和bc买卖合同之间是独立的,无关联性
Q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浙江孙律师: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故本案由企业所在地管辖,属于你局仲裁范围。
Q5: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你好,根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法,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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