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受伤赔偿(单位与个人签订雇佣合同关系后,万一在工作中受伤了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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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雇工在厂里受伤进行怎样的赔偿?可以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吗?还是工伤赔偿?
肯定是工伤了,这个是不容置疑的事情
可以。。
依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雇工和工厂里建立了劳动关系,适用工伤赔偿。
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Q2:劳务关系受伤怎么赔
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受伤,应由提供劳务依法与接受劳务依法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担责;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可由第三人来赔偿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或者由接受劳务依法给予补偿;而接受劳务依法在给予补偿后能够再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3:工人工作期间受伤,雇主负全部赔偿责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问题中所说的工人自身操作不当如果属于工人违反了公司关于工作的规章制度或者其他规定而导致的受伤,雇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雇佣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同事打闹玩耍,不小心抬腿踢别人摔断腿,雇主会承担责任吗?
机器一般都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事故,而你们却没想到会有的后果,导致工人受伤,其实该负点责的.
工作操作不当是没经过培训还是其他原因?
雇主与工人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在工人进行工作时受伤雇主是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的。因此医疗费用及可能由此导致的伤残费都要由雇主承担。
Q4:单位与个人签订雇佣合同关系后,万一在工作中受伤了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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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了雇佣合同受了伤,单位要承担哪些责任,赔偿哪些损失?如果是雇佣关系,只能按照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来赔偿。受了伤一般可以分三种情况,一是没有造成残疾的那种,二是造成了伤残,三是造成死亡,赔偿数额依次增加。具体标准可以请专业的律师结合受伤情况计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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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单位就签雇佣合同,个人就签劳动合同。
Q5:雇工的人身伤害赔偿如何处理?
这里要先搞清楚是雇工伤害了别人还是雇工在工作中自己受伤了。
情况一:雇工伤害了别人,侵权问题。只要是应为进行工作伤害的别人,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情况二:雇工自己工作中受伤了
1、如果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有劳动合同的话,进行工伤认定成功了,那就按照工伤的标准,依据受伤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数额,这笔赔偿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等。。。”;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还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等”
2、如果雇主和雇工之间,单单是劳务关系,也就是不能认定为工伤,仅仅是人身损害,就由雇主和雇工根据自己的过错,对实际造成的损害来进行按份赔偿。这里的赔偿基本上就只是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一系列的费用。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身体受到一般伤害: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方强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律师解答: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民法通则(含其相关解释。解释是对法条含义的诠释,与通则的效力是同等的)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举一浅显的例子,因触电造成人身死亡的,按条例进行补偿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其数额就相差甚远。因此,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按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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