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风险管控(如何防范劳务派遣中各种风险?)

劳务风险管控(如何防范劳务派遣中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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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风险如何规避

1.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

  它不仅减少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而且为用工单位搭建了”集天下优才为我用”的平台,从而为用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这种用人方式尤其对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为有利。而且,对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养,择优而用,可以使企业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制。劳务派遣实行了用、管分离,人、编(编制)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单位人”完全变成了“社会人”。单位可以获得选人用人自主权,人才可以获得弹性化工作机会。

  2.劳动人事管理便捷

  劳务派遣的优势在于从根本上改善用工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实现企业用人而不管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后,劳务派遣机构承担了从人才招聘、筛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发放工资直到日常管理等所有原来由企业办理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使用工单位彻底摆脱了烦琐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困扰,而且可以大幅压缩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从而更适合企业的发展。

  3.选择专业化的劳务派遣机构

  用工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依托劳务派遣机在劳动政策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随时对企业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更加健全和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和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务派遣诉讼的被告是谁

  由于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是在派遣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有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虽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但经常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不明,一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双方相推诿的情况。

  2、是劳动者权益可能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上受到损害,出现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连带责任应有共同被告来承担。也可以授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最终由劳动者意思自治决定。

一、有效规避裁员(特别是大批量裁员)的风险:

  一旦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人力资源使用数量上的裁减,如果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解除,这种解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经济补偿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费或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条件与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劳务派遣机构去承担由裁员而产生的大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二、有效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

  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如因为不胜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负面影响,专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专业性和对劳动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上述困境,或风险在发生之前就由于有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三、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服务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四、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机构。当劳务人员因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等后期工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处理。避免了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间的劳动争议。同时使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更加方便快捷,使入、离职时各种人事、保险转移工作更明确。

单位能够依据办法规定顺畅开展工作。同时,要明确派遣制员工在岗工作期间的任务、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标准、应尽职责及岗位对其知识与技能要求,要对派遣员工的工作进行客观考核和评价。对有专业技能持证上岗要求的岗位,要确保通过考核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业务管理中,为规避风险,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拟制相应的规定办法,明晰岗位规范,强化措施监控,及时发现业务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将风险控制关口从事后向事前转移;必要时,可根据岗位目标完成等考核情况,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建立派遣员工使用退出机制,以保持员工队伍的活力,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三、落实薪酬经济待遇,施行统一分配体系在薪酬管理上,要破除工资分配中的“二元”结构,积极制定符合、贴近自身实际、激励有效的制度办法,在考核、效益的前提下,努力体现同工同酬管理理念;根据劳务员工年度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等项指标完成情况,形成梯形结构的多层级的管理架构,所处层级不同,对应的待遇也不同,使劳务员工的努力付出与所得得到适当匹配,促使其干活有动力、努力有劲头、工作有方向。同时,要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障机制,将劳务派遣员工纳入统一的福利管理,以人为本,一视同仁,为之提供同等的、充分的保障。

四、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畅通渠道,制定吸纳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制度。对工作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符合用人要求的劳务派遣员工,积极创造条件,将其有计划地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实现身份转换,增加其对自身未来发展空间的展望和信心,并予以正常的晋职、晋级,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提高凝聚力。

Q2:劳务输出有什么风险

劳务输出是劳动力空间流动的一种形式。包括国际劳务输出和国内劳务输出。国际劳务输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获得了较大发展,已成为许多国家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据世界银行1986年统计,世界劳务市场的劳务容量约为2000万人。 出国劳务风险:1、交了钱但一直出不去,中介是不会马上退钱的,时间长了可能要不回,打官司也没用;2、出去了但待遇没有中介吹嘘的那么好,或遇到克扣工资、工资打折、工厂倒闭或停工,或加班时间长或加班工资少,等等;3、回国后中介不退保证金,以各种理由。发生这些情况打官司都难。 但到有资质企业报名,应该不会有上述麻烦。到国外很苦。 俄,去日本是痛苦滴 还不如找个好拿绿卡的国家 如果会英语建议去澳洲 如果英语很烂建议去新加坡

Q3:人才派遣中劳动者要承担哪些风险?

1,人才派遣在我国又称为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人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

关键点在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却并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并且更加难以得到维护。

2,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人单位转移了不应转移的风险

而这个风险就是你要说的人才派遣中劳动者要承担哪些风险?

由于采用了所谓的派遣劳动,用人单位在满足了自己使用劳动者全部需求的同时,却轻易而有效地转移了从招聘、使用到解除劳动关系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丧失了应该享有的劳动权益,被劳动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能正常享有法定的劳动权利,他们的基本工资低,看病要自费,不能享受病假、探亲假等,不论工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3,实际用人单位将这些责任、风险转移给了无劳动需求、无劳动条件、无承担劳动风险能力的“三无”派遣单位时,让其承担责任的机制也就落空了。劳务派遣单位赚取了不该赚取的利润。

既然派遣单位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那么变相的有劳动者自己承担了。

4,当人们就“受雇———但谁是雇主?”产生疑虑时,“当劳工不被正式确认为雇员时,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侵犯。他们就跌落在劳工法律的保障之外。

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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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侵犯。

Q4:如何防范劳务派遣中各种风险?

你这个问题太大,需要考虑的问题太多,相当于开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请一个法律顾问一样。要真给你回答,恐怕一篇论文都没法解决。如果真有具体的问题,可以重新提,或咨询法律顾问。(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编写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三十余本)

Q5:接身份证注册劳务公司 风险

你说得这个涉及到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问题,如果以你一个人注册的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就是说你有无限责任,公司欠多少钱你得赔多少,知道你倾家荡产,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非常危险。

一般2人以上50人以下注册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你作为股东注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在你不是法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问题。

作为股东注册没有大问题,因为股东会决议需要你签字才会有连带的责任。

申请注册“劳务输出有限公司”,除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其他和一般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相同。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办理费用、因无身份证带来的其他损失等)

告劳务公司就没必要了,即使告了也只是赔偿损失,除非没有协商好

作为股东注册,即使不是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破产,股东也不能再注册公司了,黑名单会锁定3年,建议您谨慎。

说谎言、做虚假的事情早晚都会有恶果。

你说得这个涉及到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问题,如果以你一个人注册的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就是说你有无限责任,公司欠多少钱你得赔多少,知道你倾家荡产,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非常危险。

一般2人以上50人以下注册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你作为股东注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在你不是法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问题。 我补充一点,以后公司不注销或者违法,相关人员都是黑名单,在以后的公司注册中很难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