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文(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文(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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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钢筋绑扎属于劳务分包范畴吗

钢筋绑扎是一个施工作业程序,劳务分包是一个合同关系,两者根本搭不上边;

劳务分包是劳务公司分包了发包方的某一项工程,其表现形式也就是通常说的包清工;

你如果是一个钢筋工,专门绑扎钢筋的,只出人力,不含主材、机械、设备等,就可以认为是包清工;

注意,劳务分包原则上与你干活没关系,劳务分包合同是施工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你需要和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这一点,好多人都搞不明白(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Q2:分包合同如何签订?

分包合同的签订

  除价格条款外,应当注意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相关附件的对应性。例如,付款方式同比例,质量标准一致性,违约责任的转移承担,等等。鉴于分包工程的特殊性,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付款条件尤其是完工款、结算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上,应当注意区分分包工程与总包工程。常见分包合同约定有工程通过验收、工程结算完毕后支付完工款及结算款等字眼。由于这里的工程指的是分包工程还是总包工程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常常为付款条件是否构成发生争议。如果双方均愿意与总包合同履行同步,这里的工程应明确界定为总包工程。

  2.为了更好地管理分包商,应约定在支付进度款前,总包有权要求分包商提供前期工程款专款专用的相关证明。

  3.对于分包工程签证、结算等往来联系函件,应约定分包不得直接联系业主;未征得总包同意,分包与业主之间的往来文件对总包没有约束力。

  4.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应约定明确。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工程保修期限规定的是最低标准,具体工程部位的保修期限则更多地留给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实践中,常见有分包合同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支付,但具体分包工程保修期限却未作约定,致使有的分包商甚至以保修款付款条件约定不明,主张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Q3: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有四点:一、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有61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有13种;二、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三、条件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劳务分包合同无须发包人同意。四、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工程及其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条件下,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一般可以再分包;而劳务分包不可以再次进行分包了。这应该是最大差别。

Q4:持有专业分包资质的企业能否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持有专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2、合同有效的要件

(1)承包人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且劳务分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4)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因为合同的主体之一应该是有资质的整个施工队,而不是包工头个人。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劳务分包合同

答: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Q5: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钢筋,并给分包人2%的损耗量,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归谁?

如果是分包合同,应该是按2%损耗量包给分包人包干使用,言下之意,节约或废料应该归分包人所有。如果是分包人包工,就不需要签订分包合同了,就是承包单位的一个作业班组而已。

当然是给承包人的,分包人只是包工而不包料,2%的损耗是讲,你包工但是你的工人不能胡乱操作,造成过多的浪费钢筋.

你好!

2%的损耗量,是钢筋使用量超出图纸静使用量的百分率,损耗的量不能超过2%,若超出的量,应有分包人承担,若损耗量不超2%,应奖励给分包人。剩余的废料,按包工和包料协议的内容执行,若仅仅包工,废料属于承包方,若包料,废料属于分包方。 是否清楚了,如果你是包料,而且规定了2%的损耗量,超出的量需要分包方承担,节约的量,你可以向承包方索取,废料还属于分包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