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表最新?劳务报酬税率?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表最新?劳务报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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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报酬税率

一、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二、“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闪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有关规定

三、例:假设王某一次取得收入25000元,适用税率是多少?所得是25000*(1-20)=20000,还没有超过20000元,适用税率为20%。

假设王某一次取得收入25001.25元,适用税率是多少?所得是25001.25*(1-20%)=20001元,适用税率为30%。是全部所得适用30%吗?不是。只是所得超过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

25001.25*(1-20%)*30%-2000=20001*30%-2000=4000.3

或 20000*20%+1*30%=4000.3

四、你的收入额是1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2000*(1-20%)=96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2000*(1-20)*20%=1920元

五、明确几个概念,

收入额1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0%)=9600——应纳税额12000*(1-20%)=9600*20%=1920

六、为什么其中的20%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国家给纳税人的生计费用,对于生计费用是免税的。就认为其中的20%,作为生计费用,不管你的劳务报酬是多少

Q2:个人去税务局开票劳务发票税点是多少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单次收入800以下免税;

800到4000的,扣除800后,按20%交税;

4000到20000的,扣除20%后,再按20%交税;

20000到50000的,扣除20%后,按30%交税;

50000以上的,扣除20%后,按40%交税。

Q3:劳务所得税的税率有哪些,都是20%么?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

1、本表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2.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所得额在2万-5万之间的,税率是30%;所得额大于5万的,税率是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请参考。

Q4:关于劳务报酬,单位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个人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上均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只要支付上述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并不是只对本单位职工的工薪所得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看下面的规定吧,说的很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Q5:个人非货币收入所得税计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和适用税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第二条第一款)的适用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第三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确切涵义做了如下解释:“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我国的税收实践——基于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的限制——与税法的规定要求相去甚远,“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非货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纳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当务之急,规范和完善我国非货币收入计税办法,对于防止税款的侵蚀和流失,提高税制的运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两大类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款,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为依据, 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两大类,并分款作出解释和规定。建议前者仍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后者新增一款,并调整为第二条第二款。      二、对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 的适用范围和确切含义做出规定和解释税明   修改《实施条例》部分条款, 采用列举法对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范围和确切含义,分别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解释税明。建议前者仍在《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后者新增一款,并调整为第三条第二款。      三、将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一个类别,纳入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不必另外单独设置相应的税种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