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要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支付劳务费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吗)

劳务费要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支付劳务费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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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单位给别人劳务费,按税法是我单位要代缴个人,如何做到不代缴呢?发放劳务费时,注明“个税自负”吗?

委托给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需要可以联系

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该单位报。实在不想报,可以让个人自己去居住地税局自行申报,但单位要将个人报完的缴款书留

Q2:企业支付劳务费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吗

有的!对方是个人要代扣代缴,对方是个体户则不用!如果不代扣代缴的话,被税务局查到要受到应代扣代缴金额一半至三倍的罚款!

不可以,因为公司属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应纳税人的纳税金额进行代扣代交.

能帮忙代扣代缴 但没有义务一定要

Q3:关于劳务费个税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公司已代缴个税,仍需要个人完税证明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到主管地税局开具完税证明。

个人完税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其根据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包括通用缴款书和通用完税证等。

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只是开具一张总的完税凭证,不会给开具每个员工(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公司全员全额申报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每年3月份后将个人完税证明邮寄送达给纳税人的。个人需要这个证明的,凭个人身份证到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柜台就可以申请开具。

关于劳务费个税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

比如说,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

3、我国税法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这里所指取得劳务报酬畸高是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情况。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加成至税率30%: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税率加成至4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注: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不是杭州的规定,而是那个公司自己的规定,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 他们要你用好几张身份证去领劳务费,就是要你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超过1000元的部分要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他们嫌麻烦,你也会少拿钱。所以他们要你拿3张身份证去领3000元的劳务费,这样儿分成了3个人,每个人都不超过1000元,双赢。

一般是需要本人去的!如果本人无法办理则需要写委托书,将委托别人办理的事项写清楚并签字!

可以代开,自己去开或者委托人授权去开也行。带上业务合同。

代开个税一般是预征1.5%左右。预征说明是还没有完税的,年底还需要进行一次汇算清缴

Q4: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

1、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为劳务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即劳务工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企业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劳务费应该是在同一项目的基础上以一个月一次来缴纳所得税,如果一个月内因同一事项有多次获取劳务费,应该以这一个月全部的劳务费合计后来计算所得税;

3、假如一个家政工在一个家庭一个月内领了四次劳务费,一次三千,那就按一万二计税,而不是按三千计税四次。如果他同时还在企业做临时清洁工,就需要分两次计税,一次是家政劳务费,一次是清洁工劳务费;

4、一般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算法:假如一个家教一个月领1万元,那应该缴纳的个税为(10000*80%)*20%=1600元;

5、一般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在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时,项目应选"劳务",人员应选"非本单位";

6、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不需要发票的。在领取劳务费时,劳务工在领款单上签字并登记个人信息,然后凭领款单入账在做帐时,劳务费是入管理费用科目的。

Q5:关于劳务报酬,单位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个人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上均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只要支付上述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并不是只对本单位职工的工薪所得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看下面的规定吧,说的很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