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计算器2020(个人劳务所得税,税后工资是16000、求公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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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计算劳务报酬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王某收入87000元,超过50000元,税率按40%,速算扣除数7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87000×(1-20%)]×40%-7000=20840元

Q2:劳务费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

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Q3:法律对工资的计算程式

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和加班费

最低工资各地方都不一样,像上海现在最低是900多,,签合同只要不低于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就行

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一般超过就要给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违规扣发工资是否可以超过或者全部扣除呢?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Q4:个人劳务所得税,税后工资是16000、求公式,谢谢。

个人劳务所得税,应纳税款=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依据: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3、收入超过20000元的,还要加成征收:20000元至50000元的加征五成,50000元以上的加征十成。

4、应纳税款可以用速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你说的个人劳务所得税=16000/(1-80%*20%)=19047.62元。

税前所得19047.62,税金3047.62,税后16000

20000 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劳务报酬低于21000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为0 16000/(1-20%)=20000

公司缴税,那么就意味着缴税的部分也要承担税收的,而且是个等比数列,有点麻烦的。

16000+20%*x+20%*20%*x+。。。+0=x

求出x=21333.33。

验证:21333.33*20%=4266.67

4266.67*20%=853.33

853.33*20%=170.67

170.67*20%=34.13

34.13*20%=6.83

6.83*20%=1.37

1.37*20%=0.27

0.27*20%=0.05

0.05*20%=0.01

合计:5333.33,税后劳务=21333.33-5333.33=16000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则:应纳税所得额=16000×(1-20%)÷(1-20%×(1-20%))=15238.09

应纳税额=15238.09×20%=3047.62

那么税前收入=16000+3047.62=19047.62

希望对你有帮助!

Q5:标准工资的计算方法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工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是加班工资等劳动权益的计算基数,所以,作为劳动者掌握什么是“标准工资”相当重要。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位工资为500元,技术津贴为1000元,则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日工资=月工资/21.75

刚才看新闻,给你读一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合并放假,具体安排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用人单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该如何折算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加班工资适用范围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此外,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